包頭市河道管理條例_包頭市測繪管理條例

1、包括河道水域、沙洲、灘地、堤防、岸線等以及河道管理范圍外側因河道拓寬、整治、生態景觀、綠化等目的而規劃預留的河道控制保護范圍。主要作用是控制水面積不被違法填堵,確保防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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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城市公共照明設施:道路、橋梁、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等處的照明設施;(五)城市防洪設施:水庫、排洪河道、堤壩及其附屬設施。

3、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地名管理,推進地名標準化、規范化,適應城鄉建設、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國務院《地名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4、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