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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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有哪些內容?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第四條 各級人民 *** 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并確定專職管理人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七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編制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全省范圍內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域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跨縣(市、區)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 *** 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鎮、鄉、村莊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設施和管網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的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地塊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日照間距、容積率、綠地率、停車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急避難場所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是指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縣城和其他建制鄉(鎮)。規劃區是指城鄉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適用《云南省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娜允傣族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理條例》。第三條 自治縣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統籌、先規劃后建設和建管并重的原則,突出邊境口岸城市和地方民族特色,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自治縣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娜允鎮人民 *** 協助做好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其他鄉(鎮)人民 *** 依法做好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 *** 的城鄉管理綜合執法機構,依法開展城鄉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 *** 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投資城鄉建設,保護其合法權益。第二章 規 劃第八條 自治縣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以縣城為中心的口岸城市、邊境口岸型特色小鎮、歷史文化名鎮、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進行編制。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邊境經濟合作區規劃等相銜接。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城的總體規劃,經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普洱市人民 *** 批準。

縣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邊境鄉(鎮)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自治縣人民 *** 批準后,報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其他鄉(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自治縣人民 *** 批準。第十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的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并將城鄉規劃草案向社會公告,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城鄉規劃批準后,由自治縣人民 *** 或者鄉(鎮)人民 *** 在3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二條 在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應當按照城鄉規劃要求將防災減災、綠地亮化、供水、排水、供氣、供電、通信、消防、環衛等公共基礎設施與主體工程統一設計,同步建設。第三章 建 設第十三條 自治縣城鄉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城鄉總體規劃,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后方能施工。第十四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符合招投標條件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招投標。任何單位不得將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投標。第十五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行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制。第十六條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適用、安全、美觀的原則,突出傣族、拉祜族、佤族等民族特色建筑風格,建立建筑圖集數據庫,無償為居民住宅建設提供建筑圖集等服務。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 *** 應當加強縣城主要街道、縣城出入口、廣場、公園、景點、風光帶、雕塑等公共場所的亮化和綠化建設。亮化和綠化工程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四章 管 理第十八條 城鄉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具體責任區和責任人由自治縣人民 *** 或者鄉(鎮)人民 *** 確定。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街道、廣場、公園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置,其他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的清潔和垃圾收集、清運、處置。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增強城鄉功能,改善城鄉居住環境和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開展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應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是指城市、鎮和建制鄉。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集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自治州人民 ***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州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 ***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鎮、建制鄉人民 *** 受上一級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水利、環境保護、衛生、公安、民政、交通、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應當體現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在城市管理中,按照規定推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加大對城鄉建設的投入。土地出讓凈收益主要用于城鄉基礎設施建設。

自治州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參與城鄉建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投資收益。第二章 城鄉規劃第六條 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縣市城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

自治州人民 *** 會同恩施市人民 *** 組織編制恩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省人民 *** 審批,由恩施市人民 *** 組織實施。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和自治州人民 *** 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該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該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鎮、建制鄉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

規劃的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建制鄉、村莊總體規劃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村民代表大會代表審議意見或者村民意見和根據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七條 自治州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恩施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恩施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恩施市人民 *** 同意后,報自治州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本級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 *** 批準。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該縣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該縣人民 *** 批準。

前款所述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其他鎮、鄉集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八條 未經法定程序,城鄉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由原編制機關按本條例規定的程序辦理。第九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內容外,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城鄉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城鄉規劃標準,應當遵守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上級城鎮體系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什么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什么和社會發展規劃

一、 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1.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并公布實施。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并公布實施。

3.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并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 ***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2.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3.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4.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