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市、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都會城市、精致蘭州這條主線,并遵循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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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原則,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三)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疏解市區非中心城市功能,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

(四)社會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確保公共空間、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優先;

(五)特色保護的原則,強化城市風貌保護,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塑造城市風貌特色;

(六)規劃管控的原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規劃的可操作性。第六條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要時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區設立或者相鄰區聯合設立適合規劃管理需要的派出機構。

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由市人民 *** 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中心城區 *** 的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參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立。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 *** 制定。第八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九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聽證制度,充分征求、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各級各類城鄉規劃及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當積極開展規劃研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增強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已經批準的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反饋。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二條 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提請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中心城區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經區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其中已經納入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的總體規劃。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在其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縣與鄉鎮城鄉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甘肅省人民 *** 對縣、鄉鎮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莊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規劃確定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因素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突出地方特色,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滇池保護規劃相銜接,協調各類專項規劃,并符合上一層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空間環境統一規劃。

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沒有標準和規范的,由市人民 *** 制定。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昆明中心城區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工作。中心城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 *** 確定并公布。規劃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中心城區內設立派出機構,履行規定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

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監督和查處工作。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受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 *** 其他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經費預算不低于上年同級地方財政收入的千分之三。第九條 市、縣(市)、東川區及鄉、鎮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的情況,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第十條 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創新管理模式,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一條 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昆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縣、東川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產業園區規劃由各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區的產業園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省級以上和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人民 *** 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 *** 審批。第十四條 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做好新形勢下的小城鎮規劃

首先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要加強領導和協調。規劃是城市管理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的之一要務。地方各級人民 *** 特別是城市人民 *** 要切實負起責任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把城市規劃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明確具體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的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發揮規劃在城市管理中的龍頭作用。有城市規劃修編任務的地方要組成專門班子,提供必要的支持。拿出高水平的工作成果。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搞好協調配合。加強對城市規劃修編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城市總體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的編制,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規劃搞好銜接。

其次,要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培養規劃人才。培訓現有工作人員,提高城市規劃的科技含量。城市規劃的編制要有長遠眼光,提高戰略性和前瞻性,為經濟社會發展留有余地。要改進城市規劃編制的組織方式,完善城市規劃的公示、聽證制度,考慮建立規劃委員會制度,就城市近期建設規劃、詳細規劃以及重大項目建設等問題。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提高城市規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三,要依法制訂和實施規劃。進行規劃修編的地方。首先必須對現行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價。查找問題,分析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確定修編的目標和任務,并按法定程序認定、報批和備案。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保證規劃的權威性和嚴肅性。要做好《城市規劃法》修訂工作,以及有關法規、規章的制定工作,為規劃編制和實施提供法律依據。

第四,要完善城市規劃的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城市規劃管理體制,統一規劃城區、各類開發區、衛星鎮及城市地下空間。要發揮城鎮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作用。保證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有效實施。要完善城市規劃工作監督檢查機制,研究建立城市規劃督察員制度,建立必要的責任追究制度,對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各個環節進行督查,及時發現問題,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城市規劃的引領作用

城市規劃的引領作用

導語:城市規劃"是研究城市的未來發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綜合安排城市各項工程建設的綜合部署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是一定時期內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也是城市規劃、城市建設、城市運行三個階段管理的前提。

城市規劃是指導城市發展建設的藍圖,是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前瞻性規劃。“考察一個城市首先看規劃,規劃科學是更大的效益,規劃失誤是更大的浪費,規劃折騰是更大的忌諱”。在新時期、新常態背景下,只有以時代眼光和改革思路,創新規劃理念,改進規劃 *** ,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實效性,切實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才能充分發揮城市規劃的戰略引領作用,保障城市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才能營造良好的城市人居環境,實現“城市,讓生活更美好”的目標。

一、符合時代要求,解決現實問題

現代城市規劃源于英國工業革命時期的城市公共衛生問題,是國家治理中重要的公共政策之一。城市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科學評判城市發展的內外部條件,針對城市發展建設中的主要問題,合理把握城市發展趨勢,綜合安排空間資源配置,并對一定時期內城市土地利用、空間布局和各項建設進行統籌安排??梢姡茖W制定城市規劃的過程,就是認識城市發展規律并形成共識的過程,就是遵循、順應規律,提出可行的解決方案并落實到行動的過程。

城市規劃涉及面廣、實踐性強,其理論、內容和 *** 不是一成不變的。不同國家的城市規劃和規劃管理沒有統一的模式,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發展階段,針對城市發展過程中的問題,規劃的側重點也會動態地調整。要根據城市發展建設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不同的規劃對策,緊扣時代脈搏,更好地發揮城市規劃的戰略引領作用。

當前,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城市化和城市發展也進入轉型發展新時期。城市發展模式要從外延式擴張向內涵式提升轉變;發展主體要從以 *** 為主導向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轉變;發展動力要從單純地依靠工業化向更加多元、開放、特色轉變。在此背景下,要改革完善城市規劃,創新規劃觀念,改進規劃 *** ,主動適應新時期、新常態的要求,推進城市規劃從主要以目標導向為主的空間擴張型規劃,向管控和底線約束為基礎的綜合型規劃轉變,從由 *** 管理城市的技術工具,向協調各方利益、推進公眾參與的公共政策轉變。

二、創新規劃理念,改進規劃 ***

(一)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全過程

城市的主體是人,城市規劃的核心也應該是人。城市規劃不僅要關注人口的規模、數量,更應該關注人口的結構、分布,滿足不同人群的差異化需求。在舊城改建過程中,要采用有機更新的方式,避免“大拆大建”;針對老舊城區功能缺失、設施不足、質量不高等具體問題,開展功能修補和生態修復,提高居住社區人居環境和各項設施的服務質量,著力改善民生。要從城市的整體發展戰略出發,妥善處理城市外圍新區與中心城區的關系,合理確定新區規模和功能定位,營造良好的宜居環境。要全面開展城市設計工作,把城市放在大自然中,讓城市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使建筑與環境之間、建筑與建筑之間更加協調,避免過度人工化和布景化。要傳承城市歷史文脈,切實做好歷史文化遺產和歷史建筑的保護,體現城市的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保留城市特有的“基因”,杜絕“挖山、填湖、砍樹”等破壞自然的行為。要以節能減排、綠色發展為目標,把低碳、生態發展理念落實到城市規劃要求中,建設海綿城市、生態城市、智慧城市,大力發展綠色交通、綠色建筑,推廣低能耗、微循環的建設技術,實現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將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作為城市規劃的前提和基礎

城市規劃應以資源環境為本底,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編制城市規劃,要開展現狀資源環境條件評估,明確城市的發展基礎、發展條件和發展階段,評判城市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要堅持以資源環境綜合承載能力為前提,合理預測城市規模,將水資源、土地資源保護等作為約束城市發展的底線和剛性指標,把保護基本農田放在突出地位,劃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線和生態保護紅線。要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形態,打造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的“三生”空間。要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在編制城市規劃過程中,分析制約城市發展的資源或能源“短板”,如對缺水城市,要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對大城市、特大城市,要劃定永久性城市開發邊界,避免城市“攤大餅”式無序蔓延,緩解和預防“城市病”。要加強現狀調研,利用大數據建立規劃信息數據庫,開展地下管線、交通出行、資源能源供需等的量化分析,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提供支撐。

(三)堅持城鄉統籌和區域協調發展

應立足全局和長遠角度謀劃城市發展定位,把區域協同發展的要求從思想、理念轉變為實際行動,避免城市各自為政、以鄰為壑、無序競爭。圍繞國家“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和長江經濟帶國家重大戰略,做好城市密集地區的規劃,科學謀劃區域空間的總體布局,要從區域整體角度把握城市發展趨勢,認識城市的地位作用,明確城市功能定位,統籌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 ,促進城鎮之間協調發展。要按照城市的常住人口口徑預測城市人口規模,規劃城市住房、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統籌考慮外來人口的需求,為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提供規劃保障。要按照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的要求,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使鄉村居民與城市市民共享改革開放成果。城鄉空間是一個連續的整體,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推進城市規劃的全域覆蓋,加強對城鄉居民點和全域空間的規劃管理,加強對村鎮建設的指導,避免割裂城鄉關系。要加強鄉村規劃和綜合環境整治,保持鄉村特色風貌和文化傳統,盡可能在原有村莊形態基礎上,因地制宜改善村民生活條件,在留住“鄉愁”的同時,為廣大的城市居民提供游憩、休閑的場所。

(四)建設集約高效、“精明”增長的城市

嚴格執行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規劃原則,按照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的思路,開展存量規劃,在控制城市新增用地的同時,注重對城市建成區內既有存量建設用地的整合改造和功能提升,促進存量建設用地挖潛。要逐步優化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保障棚戶區改造、軌道交通、公共服務設施等民生工程的用地供給,嚴格控制新城新區審批和新增工業用地供給,提高城市建設用地的綜合利用效率。促進城市土地混合利用,減少單一功能區,促進單一功能的開發區向綜合性的城區轉變,從源頭上減少不必要的交通出行和鐘擺式交通。要結合城市的自然稟賦、區位條件、經濟基礎和發展階段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對密度較高、開發強度大的老舊城區,應疏解功能和人口,著重開展城市修補、生態修復;對城市新區和各類開發區,應加大配套設施建設力度,提高人口密度和土地開發強度,嚴格控制“寬馬路、大廣場”,促進城市緊湊布局,精明增長。

三、履行法定程序,健全決策機制

(一)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法定程序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強化城市 ***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主體責任,按法定程序和內容要求做好規劃編制組織工作。城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發揮好牽頭作用,相關組成部門要積極配合,全程參與,提供相應的基礎資料和現狀數據。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落實公眾參與、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審議、上級 *** 審查審批的有關規定,做好城市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工作。公眾參與意見、專家審查意見和人大審議意見的吸收采納情況,應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的附件一并上報。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應按法定要求及時予以公開。

強化城市規劃的`龍頭地位和平臺作用。以城鄉規劃為平臺建立健全“空間全覆蓋、事權不重疊”的空間規劃體系。在國家層面,制定國家空間規劃和空間政策;在區域層面,重點做好城市群(大都市區)規劃,疏解特大城市功能和人口;在市(縣)層面,以城市總體規劃為空間平臺推進“多規合一”,實現同級 *** 一本規劃、一張藍圖、一個空間平臺。同時,通過構建上下銜接、層級傳導的規劃體系,實現規劃剛性內容的可落實、可實施、可評判、可監管。

(二)健全完善規劃決策實施機制

借鑒國內外協作式、參與式、漸進式規劃的經驗,保證規劃公開透明,完善公眾參與的途徑,充分尊重公眾意見,促進規劃從技術理性走向社會理性,從精英規劃走向公共政策。要把握城市發展的階段性特征,兼顧規劃的“剛性”與“彈性”。一方面,提高城市規劃的前瞻性,順應時代特征和發展趨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規劃適應城市發展面臨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明確城市發展建設的“負面清單”,劃定禁止建設區、限制建設區、適宜建設區和城市水體保護線、綠地系統線、基礎設施建設控制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等需要保護和控制的空間,明確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作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建立城市 *** 組織領導的規劃決策機制,樹立規劃一盤棋思想,依托城市規劃建立城市空間信息平臺,健全“一張圖”的空間管理手段,加強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主體功能定位、國土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等規劃的相互協調與銜接,避免相關規劃之間內容重疊、管理分割、規劃打架等問題。

(三)避免頻繁修改規劃

堅持一本規劃、一張藍圖,保持城市規劃權威性、嚴肅性和連續性,持之以恒加以落實。城市各級 *** 和相關部門,以及駐城市的相關單位,要自覺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尊重規劃、遵守規劃并自覺維護、執行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提升城市整體的規劃建設管理水平。要建立城市規劃執行情況的定期評估和報告制度,完善“前期研究―設計決策―運作實施―評估反饋”過程,在規劃實施過程中實行動態管理,根據評估狀況對規劃進行動態調整和依法修改。

加大對城市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杜絕以權代法、違規審批,加大對違法建設活動的懲處力度。針對各層級 *** 事權明確管理重點,建立中央與地方事權清晰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要將城市規劃實施情況納入干部考核和離任審計,杜絕擅自改變規劃的“剛性”內容、隨意改變城市的發展方向、換一屆領導改一次規劃等情況的發生,確?!耙粡埶{圖干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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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8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城鄉規劃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的科學民主制定和嚴格實施、監督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完善規劃治理,優化和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加快建設全面體現新發展理念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的城市,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規劃區應當相互銜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規劃先行、建管并重、城鄉統籌、分類指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貫徹綠色、低碳、生態、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確保公共空間優先、公共交通優先和公共配套優先;

(四)堅持傳承與創新并重,注重延續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保護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堅持運用公園城市理念和街區美學設計創新城市價值,彰顯天府文化魅力;

(五)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城鄉規劃的可操作性。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

市人民 ***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市)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鎮(鄉)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縣人民 *** 的領導下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市轄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承擔相應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h(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縣(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承擔相應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區(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

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主任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其職責范圍內事項的審議。辦公室設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區(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的原則,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有效統籌城鄉空間資源配置,構建覆蓋全域的空間規劃管理體系。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區(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 市人民 *** 應當專門制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確定生態保護紅線。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編制區域內的生態專項規劃,落實全市生態保護規劃要求。第九條 全市城鄉規劃應當注重歷史傳承,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筑等歷史文化遺存,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護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文化內涵的要求,優化城市形態,彰顯城市特質,提升城市品質,保持新舊建筑協調。

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寬窄巷子等文化遺跡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2010年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全文?

2010年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2009年9月25日重慶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市各級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時,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的需要劃定規劃區。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環境友好、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增強城鄉規劃編制前瞻性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有效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注重保護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文化風貌,著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并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 *** 統一領導下的分級管理體制。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鎮、鄉人民 *** 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將其行政處罰權委托有關執法機構行使。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行分級編制和分級審批制度;城鄉規劃的實施實行分級負責制度;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等規劃許可制度和建設工程選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放線驗線、基礎竣工核實、工程竣工核實等規劃工作制度。

第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 *** 應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行政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十條 城鄉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行為的結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查處。

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三條 本市的城鄉總體規劃分為市城鄉總體規劃和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市域范圍,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為制定依據;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范圍為該區縣(自治縣)域范圍,以市城鄉總體規劃為制定依據。

城鄉總體規劃包括:城鎮、鄉村建設用地和人口規模;城鄉規劃建設用地、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及各類專項規劃等。

第十四條 主城區、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應制定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規劃區外的鎮,應制定鎮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鎮是否制定鎮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確定。

第十五條 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鄉總體規劃及其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主城區的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市人民 *** 和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組織編制機關上報審批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六條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還應對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十七條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涉及禁止和限制建設的地域范圍,規劃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強制性內容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其他一般技術性內容修改完善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規劃區內的城鎮建設用地應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包括地下空間的規劃內容。

主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的土地用途、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因總體規劃發生變更,導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據發生改變的,以及因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規劃審批機關認為確需修改的,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一般技術性內容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規劃,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刂菩栽敿氁巹澬薷纳婕俺鞘锌傮w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條 城鎮建設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主城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定。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建設單位或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定。

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按原程序和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 *** 應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需要制定鄉規劃、村規劃的區域。其中,主城區內的,由市人民 *** 決定。

鄉規劃應當依據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村規劃應當依據鎮總體規劃或鄉規劃編制。

制定鄉規劃、村規劃應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符合公路、河道、電力、電信、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文物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主城區的村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市人民 *** 可以授權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鄉規劃由鄉人民 *** 組織編制,村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 *** 審批。

鄉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鄉人民 *** 研究處理。村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修改鄉規劃和村規劃,按原程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加強空間發展戰略、城市設計、城鄉風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強城鄉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四條 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人口、土地、經濟、測繪、勘察、氣象、地震、地質、水文、交通、環境、文物、安全等基礎資料。

本市各級人民 *** 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應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五條 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 *** 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和批準城鄉規劃前,應要求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有關部門審查。

第二十七條 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由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強制性規定。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對承接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