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城市規劃的本質是法律和政治問題?

1.公眾參與城市規劃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體現,有利于實現規劃的科學性,確保規劃的有效實施,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對城市規劃中存在的非市場失靈的補充與修正,保證城市規劃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實現公眾利益的更大化,促進社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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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規劃工作常常涉及到普通社會公眾十分敏感的事物。(2)城市規劃的行為和決定通常是可見的,如在城市規劃過程當中存在明顯錯誤通常是無法掩蓋的。(3)如同 *** 所擁有的其他職能一樣,城市規劃的操作過程是最貼近社會公眾日常生活的,因此,他們會用各種方式對城市規劃施加各種影響。(4)普通社會公眾雖然沒有正式學習過城市規劃的專業知識,但由于城市規劃所涉及的城市土地利用、交通、城市環境等問題都是他們所熟悉的,因此,他們經常會對 *** 城市規劃產生不同的看法。(5)城市規劃行為產生的結果常常會產生巨大的經濟效益,特別是對規劃區范圍內的市民生活產生巨大的影響,因此他們會通過各種途徑來影響規劃,使其朝著自己希望的方向發展。從技術的角度來講,城市規劃依附的是土地和物質空間,但從社會角度來看,它所產生的結果直接作用于人和社會。城市規劃雖然在現實世界中是一種 *** 行為和 *** 職能,但不等同于純粹的行政行為,在對待 *** 、市場與社會三者關系上,城市規劃不應該完全成為任何一方面的 *** 。 (二)城市規劃的基本屬性 城市規劃具有極強的政策屬性,或者說,城市規劃本身就是一項公共政策。一方面,城市規劃本身就是一種政策表述,它表明 *** 對特定地區的建設和發展在未來時段內的行動。另一方面,城市規劃具有“政策”的基本特點:(1)是由 *** 或其他權威人士所制定的計劃和規劃;(2)是一系列活動組成的過程;(3)具有明確的目的、目標或方向,不是自發或盲目性的行為;(4)是對社會所作的權威性價值分配。①此外,由于規劃常常涉及公眾利益、規劃決策效果的可呈現、涉及巨額的資金投入并對財政稅收產生巨大影響,因此高度強調規劃具有政治性.《城市規劃法》的更大效用不在于它對于城市規劃的技術內涵進行了界定,而在于它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了城市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

2.關于區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定、上級 *** 審批的規定、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關系的規定、保護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的規定、以及有關城市安全的規定等,不應該僅僅視作城市規劃的技術要求,而應該意識到這是一種在法律法規上對于公共利益的確認。對于城市規劃政策過程的規定?!冻鞘幸巹澐ā芬约敖ㄔO部依據這個法律制定的一系列部門規章中關于城市規劃編制和修訂的條文是對于政策過程的肯定。

請問什么是"城市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編制是我國城市規劃中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的一個過程。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六個層次組成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包括: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市規劃的目的在于: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擴展資料:

提升城市規劃編制的科學性

2019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若干意見》。

趙龍表示,國土空間規劃明確把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空間規劃相融合,同時形成一個平臺,即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形成全國的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同時,國土空間規劃將把國家安全戰略、區域發展戰略、主體功能區戰略等國家戰略,通過約束性指標和管控邊界逐級落實到最終的詳細規劃等實施性規劃上,保障國家重大戰略落實落地。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規劃編制

參考資料:中國經濟網—我國將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實施“多規合一” ..

中國城市規劃的發展

一、探尋城市規劃的本質屬性

(一)規劃“好”城市是根本目標

規劃就是對規劃對象未來一段時間的設想和安排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目標顯然是為了讓規劃對象變得更好。同理,城市規劃的目標是為了規劃建設好城市。然而,對于什么是好城市一直缺乏統一完善的評判標準。目前,“一線城市”、“花園城市”、“健康城市”、“智慧城市”等各種城市概念都有具體的評判標準,但這些標準大多是從若干局部對城市進行定性或定量的評判,缺乏對城市整體的評判。當然,要建立一個包羅萬象的指標體系,去對每個城市進行評價也不太可能。

即便如此,基于樸素的感性認識,通過不同城市的對比,仍能定性的判斷哪個城市相對更好。盡管不同的人判定和選擇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可能不同,如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判定某個城市更好,卻選擇了另一城市工作生活,但大多數人選擇的城市一定不是一個差的城市,大多數人未選擇的城市,即便城市可能整體較好,也一定具有明顯的讓人不得不放棄的理由。

大多數人的選擇可通過“用腳投票”的方式,通過一段時期內城市人口流入流出的數據可以得出初步的排名靠前城市的 *** ,分析其具有的共同特征,可以得出好城市的一般標準。一是城市作為一個復雜的巨系統,不可能做到盡善盡美,世界上沒有不存在“城市病”的城市,只是問題有多有少、有輕有重,而較好的城市一般沒有明顯的重大短板。二是較好的城市一般都具有至少一項在某一區域或領域領先的方面,且仍在不斷發展完善。

上述標準可以概括為“一俊遮百丑”和“木桶效應”,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規劃師能夠在認識到理性有限性的情況下,以個人或團隊理性的閥值為限,重點在上述兩方面提出規劃解決方案,并保證按規劃推動實施,在漫長的城市生命周期內,不斷累積好的發展成果,解決城市短板問題,城市將日益趨向于理想中的好城市。

(二)可實施是規劃的根本價值

規劃因政治家的選擇而誕生發展,作為城市規劃建設的決策者,政治家對城市的發展建設起著核心作用,規劃師一般只起到專業參謀者的作用。城市規劃的價值在于得到充分實施,再優秀的規劃方案得不到實施也只能是“圖上畫畫、墻上掛掛”,而城市規劃的決策執行者是政治家。因此,城市規劃要發揮作用,離不開政治家的支持,規劃師要懂得站在政治家的角度思考問題,懂得政治運行的基本規律,在堅持公共利益優先的價值導向,以及規劃專業理念的前提下,當好專業參謀,引導并規范政治家不合理的短期政治沖動,與政治家一起共謀城市發展建設,而不是站在政治家的對立面,做向權力講述所謂真理的規劃憤青或百忍成鋼、逆來順受的規劃怨婦。

政治家一般都具有清晰的施政目標,追求簡單高效,喜歡有計劃、有步驟的推動具體工作以達成目標?!疤飯@城市”方案正是由于符合政治家的這些要求才能夠被選中,并在若干城市中得到探索實踐,使得現代城市規劃得以誕生發展。中國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樣源于市場經濟發展的政治需要,但在控規發展過程中,規劃涵蓋內容日益增多,管理工具愈發復雜,管理效率低下,越來越偏離了政治家的要求,才催生了以“三區四線”管理為核心抓手的國土空間規劃變革。

政治家的特點決定了公共政策要簡單可行、目標清晰,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同樣要具有上述特征。如果將規劃布局方案視為城市規劃的主要目標,當前城市規劃一般均具有清晰的目標,但都缺乏保證目標實現的簡單可行的具體方案,在可實施性上存在較大不足。在這方面,發展規劃為城市規劃提供了可供學習借鑒的樣板,城市規劃可通過強化制度設計完善實施保障措施,將規劃目標分解為若干具體項目或工作,按計劃推動實施,并在實施過程中保持跟蹤,定期評估,及時發現問題進行修正,確保規劃得到有效實施。

(三)統籌平衡是規劃的根本任務

城市因人類聚集而形成,在城市發展過程中,隨著不同人群的集聚,必然會分化成多種利益集團,城市將不得不面對為誰而建和發展紅利如何分配的問題。理想的分配結果是實現帕累托更優的均衡狀態,但現實生活中帕累托更優并不存在,如何通過城市規劃使城市逐步趨向于帕累托均衡的狀態,理應是城市規劃的根本任務。

首先,要統籌城市規劃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既不能為了效率將規劃局限于專業精英人士的游戲,也不可能為了公平而實現全面的公眾參與。將民主集中制引入城市規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可參照醫學、法律等學科,在規劃教育上按照統籌規劃師、行業規劃師(文教體衛等)和社區規劃師分科,行業規劃師作為各相關行業的 *** 人,社區規劃師 *** 各社區的訴求,由統籌規劃師構建類似于倡導式規劃的協調機制,促成各方均接受的規劃方案。

其次,要在理性與現實間實現平衡。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試圖用完全的理性編制城市規劃是不可能的,但理性不可或缺,不能因為理性有限而退到理性無用論的另一極端。規劃師既要注重理性,又要承認人理性的有限,通過合理確定規劃目標,用有限的理性解決能夠解決的城市問題,對于人的理性難以企及的宏觀長遠問題,規劃可以指明發展方向并通過制度設計,劃定城市發展的負面清單,避免城市無序發展,為市場預留多樣向好的廣闊發展空間。

最后,要在城市發展與公共服務和生態間取得平衡。發展是城市經濟的基本職能,只有發展好的城市,才會為人類帶來更好的生活,促進人類向城市集聚。但發展受到公共服務水平和生態承載力的限制,平衡好城市發展與公共服務、生態的關系,才能保證城市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具體到城市規劃上,就是要協調好工業、辦公和居住,與文教體衛、道路、市政和綠地等用地之間的規模關系,既要保證規劃各類用地規模的遠期平衡,又要保證規劃實施時近期各類用地的統籌協調。

二、未來城市規劃的發展思路

(一)正向引導與負面清單

受到人的有限理性限制,規劃師無法做到面面俱到,需要集中力量在一些重點領域開展有效工作。按照“好”城市的標準,城市規劃既要強化城市的潛在優勢,又要避免產生嚴重的城市問題。據此,城市規劃可集中力量在正向引導和負面清單兩方面重點突破。

在正向引導方面,城市規劃的目標就是要逐漸累積強化城市優勢。可通過對比、分析等 *** ,研判城市在某一區域、某一領域具有的潛在優勢,找出競爭城市和標桿城市,合理確定規劃目標、定位和重點工作,通過城市規劃有計劃的將潛在優勢轉化為現實優勢,提升城市的核心競爭力,使城市至少在某一領域或某一區域具有不可替代的核心優勢,增強城市的吸引力。比如:深圳特區初期在編制規劃時,通過與香港進行對比分析,將制造業、毗鄰香港的羅湖區作為集中力量打造的產業和區域,不惜以犧牲特區外區域的規劃管理為代價,產生了特區內和特區外“兩個深圳”的問題,雖然過于強調理性的集中,而未兼顧整體的平衡,但也不失為城市規劃在正向引導方面的成功案例。

在負面清單方面,首先要分析城市現狀存在的若干重大問題,通過規劃研究找到問題產生的原因,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積極推動規劃有效實施,逐步解決問題,補足重大發展短板。同時,對于大量的既無潛力優勢,又不存在也不可能產生重大問題的一般區域、一般事項,可通過規劃審批制度的改革創新,劃定城市發展的負面清單,建立全社會的誠信監管體系,負面清單以外的事項,規劃重點關注事前備案,事后追責、改正等關鍵節點、重要事項的管理權,建設單位可自行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不再投入過多精力。

除此之外,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規劃還應組建信息收集、動態跟蹤部門,既密切關注競爭城市和標桿城市的最新發展動態,也動態監測本城市的發展情況,定期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完善規劃方案,監督規劃實施狀況,保證城市可持續健康發展。

(二)新技術與價值取向

傳統的城市規劃是一項經驗性很強的工作,相關規范、標準來自于前人經驗的總結,工作方式類似于老中醫診病,此類工作的難點在于如何獲取和學習大量的經驗數據,只要有足夠的數據和算力,計算機就能做的比人更好。隨著國內大數據產業的發展、計算機算力的提升、各地成立數據管理部門和新基建的全面推動,人工智能獲取城市經驗的相關數據將更加方便,全面超越人類規劃師將在短期內成為可能。國內吳志強團隊的“城市樹”系統,在此方面已經進行了大量的成功探索,并在實踐中得到了一些應用。

馬克思曾說“一種科學只有在成功運用數學時,才算達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贝罅恳巹潓W者意識到城市規劃過于注重經驗的問題,嘗試將數學分析引入城市規劃,構建了大量的城市規劃分析模型,但大部分分析模型是基于結論已定前提下的牽強附會,不具有科學價值。即便城市規劃具有運用數學,成為科學的潛力,受限于人類有限的理性,也不可能具有運用數學分析全部城市問題的能力,而人工智能的算力理論上是具有無限提升可能的,人工智能的基礎就是數學,理論上能夠用數學解決的問題都可以用人工智能完成。如果城市規劃成功數學化,將進一步加速人工智能在城市規劃領域的運用。

也就是說,不論是基于傳統的經驗、還是理性的數學分析,只要有足夠的數據和算力,人工智能都能做的更好。只是受到當前技術水平的發展,以及行業壁壘的限制和交叉人才的缺乏,人工智能技術尚未在城市規劃中得到廣泛推廣和運用。歷史已無數次證明科技進步對人類的影響,包括以人工智能、大數據為代表的新技術,以智慧燈桿、光伏道路為代表的新型建筑設施,以裝配式建筑、無聊公司多層地下隧道為代表的新型施工工藝等,都將對城市規劃引起重大影響。因此,規劃師必須重視新技術,這也是規劃教育內部分科,統籌規劃師需強化學習的重點內容。

人工智能能夠幫助人類提升理性的能力,卻無法代替人類在遇到倫理價值沖突時該如何做出判斷編制城鄉規劃的實質?而在日常生活中,倫理價值沖突是大量存在的,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均需具有明確的價值取向。在各類人文社會學科中,大量學者已從不同角度,對公平正義、倫理選擇、價值序列等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完善的理論體系。然而,脫身于工程建設領域的城市規劃,受傳統思維的影響,對倫理價值教育重視不夠。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不斷進步,未來大量的規劃師將從繁雜的技術工作中解脫出來,需要規劃師加強倫理價值理論的學習,強化倫理價值判斷能力和沖突處理能力,將更多的精力用于城市規劃倫理價值判斷上,保證城市社會健康發展。

(三)制度設計與評估實施

實踐證明將城市規劃的核心定位于“空間的合理安排”是不準確的,是仍受到傳統工程技術思維限制下的城市規劃思想。當前,城市規劃是一項公共政策已被廣泛接受,然而公共政策的核心是政策制定或制度設計,那么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其核心工作應該是“基于推動空間合理安排的制度設計”。當然,空間布局方案仍是制度設計必不可少且獨具特色的篇章,相當于城市規劃這一公共政策的目標,但規劃工作的重點還應包括推動布局方案得到實施的一系列指標、重點工作、保障機制、監督考核等內容。

受到知識教育背景的限制,現代中國規劃師普遍欠缺制度設計的技能。制度設計是一項遠比空間布局方案復雜而重要的工作,當前城市規劃暴露出的大量問題實質是實施問題,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大量的規劃師進行制度探索創新。筆者通過大量學習和實踐,初步探索總結了解決用地供給不平穩問題的用地供應配比掛鉤制度,解決土地低效利用的地均產值與新增用地供給掛鉤制度和房產空置收稅制度,以及容積率轉移制度、人地掛鉤制度等。規劃師應將工作重點轉移到制度設計上來,通過實踐不斷探索豐富各項制度設計,形成完善的規劃管理制度工具庫,保證規劃有效實施。

規劃有了合理的目標、有了制度工具庫,更需要在實際執行時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避免實施走樣。理想的城市規劃應形成類似于計算機語言中的“when if”句式,輔助決策甚至借助人工智能實現自主規劃決策。即:當碰到哪種情況時,可采取哪些制度方案解決。如:當一條道路連續擁堵超過3個月,應立即解決交通擁堵問題,可選擇啟動周邊道路建設、限制車輛使用措施或完善公共交通等若干解決方案,但究竟采取那個方案,需要規劃師在動態監測的過程中,對現實情況進行評估,從而選擇更加貼合實際的解決方案。

現代城市規劃自誕生至今已走過了一百多年的發展歷程,但中國城市規劃始終未能找到學科的內核,規劃理論一直奉行“拿來主義”,不斷學習模仿國外理論成果,不斷從建筑學、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等相關學科中引入相關理論。隨著中國本輪國土空間規劃改革的不斷深化,規劃師若不快速找到城市規劃的核心競爭力,城市規劃將成為一門低門檻、誰都可以做的行業,迫切需要全體規劃師共同努力,準確找到中國城市規劃的未來發展方向,并不斷推進規劃理論實踐的全面發展,探索形成城市規劃發展的“中國模式”。

城鄉規劃的適用范圍

《在中國市長協會第三次代表大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城鄉規劃“是一項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制定好城市規劃,要按照現代化建設的總體要求,立足當前,面向未來,統籌兼顧,綜合布局。要處理好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需要與可能、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城市建設與環境保護、進行現代化建設與保護歷史遺產等一系列關系。通過加強和改進城市規劃工作,促進城市健康發展,為人民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鄉規劃是以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根本任務、促進土地科學使用為基礎、促進人居環境根本改善為目的,涵蓋城鄉居民點的空間布局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2分類編輯

按行政層級分為國家級規劃、省(區、市)級規劃、市縣級規劃;按對象和功能類別分為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按所覆蓋時間的長短分為長期規劃和短期規劃。

總體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綱領性、綜合性規劃,是編制本級和下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及制定有關政策和年度計劃的依據,其他規劃要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 *** 指導該領域發展以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 *** 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域規劃是以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缡?區、市)的區域規劃是編制區域內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依據。

國家總體規劃、省(區、市)級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市縣級總體規劃和各類專項規劃的規劃期可根據需要確定。

3法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1]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07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

之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4工作原則編輯

城鄉規劃編制是指各級人民 *** 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一般工作原則包括:

1、城鄉規劃要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當前我國正處在加速城市化的時期,即面臨難得的歷史機遇,又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各種社會、經濟矛盾凸顯,對 *** 的執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在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城鄉規劃是 *** 實施宏觀調控的主要方式之一。城鄉規劃、建設的根本目的就是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的綜合發展,不斷優化城鄉人居環境。實施城鄉規劃與城鄉綜合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依據的。沒有城鄉的不斷發展就不可能為實施城鄉規劃提供物質基礎。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是否有利于區域綜合發展、長遠發展,應當成為我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也是檢驗城鄉規劃工作的根本標準。

2、城鄉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

從實際出發就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從城市的市情出發。近年來,雖然我國的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國民生產總值排名在世界上不斷上升,但人口多、底子薄的情況并未得到根本改變,仍屬于發展中國家,這就是我國的基本國情。一切城鄉規劃的編制,包括規劃中指標選用、建設標準的確定、分期建設目標的擬定,都必須從這個基本國情出發,符合國情是城鄉規劃工作的基本出發點。我國幅員遼闊,城市眾多,各地自然、區域乃至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差別很大,城鄉規劃不能簡單地采用統一的模式,必須針對市情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方案。

從根本上講,城鄉規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資金投人取得城市建設合理化的更大成果,對于國外的先進經驗和優秀的規劃設計范例,也應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吸收其精髓實質,而不是盲目追求它的標準和形式。在各地的規劃建設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貪大求洋的情況屢屢出現,《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3號)中對這些現象提出了嚴肅的批評。要把堅持實用、經濟的原則和美的要求有機地結合起來,力爭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

3、城鄉規劃應當貫徹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處理好人口、資源、環境的關系

我國人口多,土地資源不足,合理使用土地、節約用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也是我國的長遠利益所在。城鄉規劃必須樹立貫徹中央關于建設節約型社會的要求,對于每項城市用地必須認真核算,在服從城市功能上的合理性、建設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我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下面由我為大家整理的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編制城市規劃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章 總 則

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

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

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

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

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

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

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

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

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調整,應當按規定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調整報告,經認定后依照法律規定組織調整。

城市詳細規劃調整,應當取得規劃批準機關的同意。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聽取有關單位和公眾的意見,并將有關意見的采納結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規劃編制要求

第十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要妥善處理城鄉關系,引導城鎮化健康發展,體現布局合理、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原則,保護自然與文化資源、體現城市特色,考慮城市安全和國防建設需要。

第十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對涉及城市發展長期保障的資源利用和環境保護、區域協調發展、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必須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

第二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城區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先組織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研究確定總體規劃中的重大問題,作為編制規劃成果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以及其它上層次法定規劃為依據,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二條 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明確近期內實施城市總體規劃的重點和發展時序,確定城市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選址安排,提出自然遺產與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的配置做出進一步的安排,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 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區規劃,考慮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土地利用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編制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已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的安排和設計。

第二十五條 歷史文化名城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

歷史文化街區應當編制專門的保護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成果文件、圖件與附件中說明、專題研究、分析圖紙等表達應有區分。

城市規劃成果文件應當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方式表達。

第二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城市規劃,提交的規劃成果應當符合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

第四章 城市規劃編制內容

之一節 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十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可以對城市遠景發展的空間布局提出設想。

確定城市總體規劃具體期限,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內容包括: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發展戰略;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方面的綜合目標和保護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方案和建設標準;原則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分析城市職能、提出城市性質和發展目標。

(四)提出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范圍。

(五)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提出建設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范圍;

(七)提出交通發展戰略及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布局原則。

(八)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發展目標。

(九)提出建立綜合防災體系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第三十條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提出市域城鄉統籌的發展戰略。其中位于人口、經濟、建設高度聚集的城鎮密集地區的中心城市,應當根據需要,提出與相鄰行政區域在空間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城鄉統籌發展等方面進行協調的建議。

(二)確定生態環境、土地和水資源、能源、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等方面的保護與利用的綜合目標和要求,提出空間管制原則和措施。

(三)預測市域總人口及城鎮化水平,確定各城鎮人口規模、職能分工、空間布局和建設標準。

(四)提出重點城鎮的發展定位、用地規模和建設用地控制范圍。

(五)確定市域交通發展策略;原則確定市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處理等重大基礎設施,重要社會服務設施,危險品生產儲存設施的布局。

(六)根據城市建設、發展和資源管理的需要劃定城市規劃區。城市規劃區的范圍應當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轄范圍內。

(七)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三十一條 中心城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確定城市性質、職能和發展目標。

(二)預測城市人口規模。

(三)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已建區,并制定空間管制措施。

(四)確定村鎮發展與控制的原則和措施;確定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莊,提出村鎮建設控制標準。

(五)安排建設用地、農業用地、生態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區空間增長邊界,確定建設用地規模,劃定建設用地范圍。

(七)確定建設用地的空間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人口容量等)。

(八)確定市級和區級中心的位置和規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九)確定交通發展戰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總體布局,落實公交優先政策,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十)確定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范圍(綠線),劃定河湖水面的保護范圍(藍線),確定岸線使用原則。

(十一)確定歷史文化保護及地方傳統特色保護的內容和要求,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保護范圍(紫線),確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范圍;研究確定特色風貌保護重點區域及保護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確定住房政策、建設標準和居住用地布局;重點確定經濟適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滿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標準。

(十三)確定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發展目標及重大設施總體布局。

(十四)確定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十五)確定綜合防災與公共安全保障體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護等規劃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六)劃定舊區范圍,確定舊區有機更新的原則和 *** ,提出改善舊區生產、生活環境的標準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原則和建設方針。

(十八)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政策建議。

第三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范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濕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布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布局;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布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統 *** 、城市軌道交通 *** 、交通樞紐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范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 *** 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污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布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總體規劃綱要成果包括綱要文本、說明、相應的圖紙和研究報告。

城市總體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及附件(說明、研究報告和基礎資料等)。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明確綜合交通、環境保護、商業網點、醫療衛生、綠地系統、河湖水系、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地下空間、基礎設施、綜合防災等專項規劃的原則。

編制各類專項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

第二節 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五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期限原則上應當與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年限一致,并不得違背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近期建設規劃到期時,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新的近期建設規劃。

第三十六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確定近期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確定近期建設用地范圍和布局。

(二)確定近期交通發展策略,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布局;

(三)確定各項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公益設施的建設規模和選址。

(四)確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確定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等的保護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綠化、環境等保護、整治和建設措施。

(六)確定控制和引導城市近期發展的原則和措施。

第三十七條 近期建設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在規劃文本中應當明確表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三節 城市分區規劃

第三十八條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布局、片區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結合城市行政區劃,劃定分區的范圍界限。

第三十九條 分區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分區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土地使用性質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確定綠地系統、河湖水面、供電高壓線走廊、對外交通設施用地界線和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范圍,提出空間形態的保護要求。

(三)確定市、區、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的分布、用地范圍和控制原則;

(四)確定主要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控制范圍和工程干管的線路位置、管徑,進行管線綜合。

(五)確定城市干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控制點座標和標高,確定支路的走向、寬度,確定主要交叉口、廣場、公交站場、交通樞紐等交通設施的位置和規模,確定軌道交通線路走向及控制范圍,確定主要停車場規模與布局。

第四十條 分區規劃的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以及包括相應說明的附件。

第四節 詳細規劃

第四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確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確定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城市設計指導原則;

(四)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五)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確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具體要求。

(六)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

第四十三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二)建筑、道路和綠地等的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三)對住宅、醫院、學校和托幼等建筑進行日照分析。

(四)根據交通影響分析,提出交通組織方案和設計。

(五)市政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六)豎向規劃設計。

(七)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第四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件和附件。圖件由圖紙和圖則兩部分組成,規劃說明、基礎資料和研究報告收入附件。

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說明書、圖紙。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編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對城市規劃文本、圖紙、說明、基礎資料等的具體內容、深度要求和規格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3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城市規劃編制基本介紹

我國城市規劃編制的完整過程由兩個階段、六個層次組成,即總體規劃階段和詳細規劃階段;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市總體規劃(含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中心區域規劃)、城市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

對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作的全局性、長期性、決定全局的謀劃和規劃。

城市是一個復雜的巨系統:城市發展戰略是關注城市中整體和長遠發展影響的問題,進行重大、全局、決定性意義的規劃。

城市發展戰略研究關注內容:

1、從宏觀層面上把握城市發展的定性、定位、定向。

2、重點關注土地利用的空間結構、生態格局、交通系統

城市發展方向

城市各項建設規模擴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間地域擴展的主要方向

城市職能

城市在區域或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服務等活動中承擔的任務和作用,它隨著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的變化而變化。

城市性質

是城市在一定地區、國家以至更大范圍內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發展中所處的地位和所擔負的主要職能,是城市在國家或地區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及其發展方向。城市性質由城市主要職能所決定。

城市的規模

按城市聚居人口大小可以區分城市規模大小,各國的具體分級標準不盡一致。聯合國將2萬人作為定義城市的人口下限,10萬人作為劃定大城市的下限,100萬人作為劃定特大城市的下限。這種分類反映了部分國家的慣例。中國在城市統計中對城市規模的分類標準如下:按市區非農業人口,20萬人以下為小城市,20萬人~50萬人為中等城市,50萬~100萬人為大城市,100萬人以上為特大城市

城市的發展目標

在城市發展戰略和城市規劃中所擬定的一定時期內城市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所應達到的目的和指標。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 *** 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 *** 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 *** 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