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辦法(2017修正)

之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提高城市的綜合服務功能,根據國家和省人民 *** 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東湖區、西湖區、青云譜區、青山湖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紅谷灘新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財政、物價、發展改革、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征收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照建設項目的總建筑面積征收,具體征收標準按照省發展改革、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列入建設項目設計總概算,納入建設項目成本。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向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

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并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第七條 除國務院、省人民 *** 和省級以上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有規定的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第八條 建設項目實際建筑面積超過批準面積,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后允許保留的,建設單位應當補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第九條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由市人民 *** 統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處理、道路、燃氣、公共交通、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維護,不得挪作他用。第十條 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所需工作經費由市財政部門核撥。第十一條 市財政、物價、審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由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征收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

(二)擅自減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的;

(三)將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情形。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 *** 同意按照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建設項目,補繳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按照該建設項目建設時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市物價、財政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六條 各縣和灣里區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赌喜腥嗣?*** 批轉市物價局、市規劃局、市財政局關于制定南昌市征收城市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實施細則請示的通知》(洪府發[1998]23號)同時廢止。

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物價局關于印發《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以下簡稱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規劃區內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機關,負責道路占用挖掘收費管理工作。第四條 因特殊需要必須臨時占用道路興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車輛、搭建棚亭、擺設攤點、設置廣告標志或其他臨時占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占道費。

因施工、搶修地下管線或其他情況需要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

市政工程施工和養護維修作業、企業廠區內自用道路不屬于本辦法收費范圍。第五條 占道費的收費標準按所占道路的等級、占道類型(經營性、非經營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質等因素確定。

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按道路的結構、使用年限及當年材料費等因素確定。第六條 占道費由城市市級市政部門統一征收,作為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所收占道費用于道路養護維修和管理,??顚S茫匆幎ㄏ蜇斦块T報送財務收支報表。第七條 占道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級市政部門根據本辦法提出意見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核定。挖掘修復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政部門制定,并報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備案。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州城鄉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建設、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市、鄉(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產城融合、規劃引領、建管并重、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和領導,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推進多規合一,建立健全綜合協調和監督考核機制。

州、縣(市)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州、縣(市)人民 ***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按照規定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h(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可以向鄉(鎮)派駐執法機構。

國土、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加大對城鄉規劃、建設、管理的投入。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環境衛生、公共交通、便民服務等基礎設施投入,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州、縣(市)、鄉(鎮)人民 *** 應當結合本地區實際,建立城鄉人居環境提升長效機制,建設舒適、宜居、宜業的環境,創建民族特色村鎮、文明城鎮、園林城鎮、衛生城鎮、森林城鎮、節水城鎮。第二章 規劃建設第七條 城鄉總體規劃應當體現以彝族文化為主的民族、地域特色、歷史文化,堅持時代特征,并與自然環境資源相融合。

縣(市)、鄉(鎮)人民 *** 在編制或者修改城鄉總體規劃時,應當同步編制或者修改城鄉特色規劃。

城鄉特色規劃編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 科學、文明、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 彝族文化為主體,多民族文化并存;

(三) 傳承歷史文脈,保護為主,適度開發;

(四) 彝族建筑元素和現代建筑技術、生產生活方式相結合。

黑井、石羊、光祿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名街的新建、改建,不得破壞傳統風貌。第八條 州、縣(市)人民 *** 應當統籌城鄉空間、規模、產業結構和生產、生活、生態布局,加強地上、地下空間開發管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建設用地紅線、水體藍線、綠地綠線、市政公用設施黃線、歷史文化保護紫線。第九條 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林業保護利用和發展等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市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州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市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重大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州人民 *** 審批。

市的城市規劃建成區內的鎮、鄉、村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一并編制、統一管理。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應當合理布局、集約用地,突出美麗宜居、產村融合、民族文化和民族特色。第十二條 縣(市)、鄉(鎮)人民 *** 應當加強城市(鎮)設計和鄉村風貌設計。

城市(鎮)設計應當確定中軸線、天際線和濱水景觀線,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鄉建筑布局,協調城鄉景觀,體現城鄉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

鄉村風貌設計應當符合田園風光、自然景觀、建筑風格和文化保護等風貌控制要求。

單體建筑設計方案應當在形體、體量、高度、色彩等方面符合城市(鎮)設計和特色風貌設計要求。第十三條 編制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項規劃時,應當按照海綿城市建設技術規范,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

新建廣場、公園、住宅小區等應當建設生態景觀池塘、循環水池等雨水調蓄設施。第十四條 縣(市) *** 駐地城鎮規劃區內新建道路應當同步建設地下綜合管廊,建成區應當結合道路整治、河道治理、舊城區和棚戶區改造等,逐步推進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凡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給排水、電力、通信、燃氣、有線電視、治安監控、交通信號等管線及配套設施應當進入管廊;未建有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各類管線及配套設施應當按規定入地。

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

這個國家有一個標準!??!

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說明

一、本“標準”是在2001年國家計委“1218”號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情況下,為了規范城市規劃設計市場,在全國范圍內進行全面調查基礎上由“中國城市規劃協會”制定并發布的行業統一收費指導標準。

二、本“標準”適用于在中國境內的各項城市規劃設計收費。

三、本“標準”采用單價法,進行標準的制定。

四、本“標準”補充了部分以前“收費標準”中所缺項目類型及現在正在進行的項目類型。

五、本“標準”中,各規劃設計單位可根據項目難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區、規劃資質等級等情況誠意0.8-1.5的調整系數進行上下浮動。

六、外資和中外合資建設項目的城市規劃設計收費,參照國際城市規劃收費標準,又承擔方和委托方協商解決。

七、城市規劃設計單位(含境外設計單位)必須持有國家統一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證書,并經工商登記后,方可進入市場,收取城市規劃設計費。

八、境外設計單位在中國從事規劃設計業務必須執行此標準。

九、執行該“標準”,其各項規劃內容和深度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國家和各省有關項目規定的要求執行。如果根據實際需要,委托方增加或減少內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應增減。

十、編制城市規劃所需的基礎資料及地形圖(含電子文件),又委托方負責組織各有關單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資料,要由承擔方調查收集基礎資料工作的,其資料費、地形圖(含電子文件)等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執行本“標準”,設計方成果需提供:中間成果(含論證材料)最多為15套,最終成果為6套,另提供彩色圖紙一套,如委托方須增加份數則需另行支付成本費用。

十二、執行本“標準”成果版權歸設計方所有,收費標準不包括提供電子文件及版權費用,如委托方須設計方提供電子文件和版權的,須支付相應費用。

十三、城市規劃設計費按進度分期支付,在規劃設計委托合同簽訂后三日內委托方即支付規劃設計費總額的20%,方案確定時支付40%,規劃設計成果交付時結清全部設計費用。

十四、本“標準”從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一、城市總體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總體規劃收費標準的城市分類,按照“城市規劃法”所規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鄉鎮規劃。

2、表中人口規模已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3、城市總體規劃按人口規模確定收費標準,按實際規劃建成區面積計算規劃費。

4、本收費標準不含城鎮體系規劃。

5、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按總體規劃定額的50% 記取設計費。

6、城市總體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40萬元/個。

7、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如需要警醒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特大城市為30萬元/個,大城市為20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為10萬元/個。

8、城市總體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30%,方案階段為40%,成果 *** 階段為30%。

9、總體規劃調研和考察費用由雙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組織的,則由委托方承擔,如由設計單位自行組織的由設計單位自行解決。

二、城市分區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新區 2.5

2 舊城區 3.0

注:1、城市建成區按照舊區標準收費,城市新區按照新區標準收費。

2、有些地區在城市建設中所驚醒的某些類似于分區規劃深度的規劃按照城市新區收費標準進行。

3、分區規劃更低設計收費基價為15萬元/個。

4、分區規劃工作量劃分為:現狀調研20%,方案階段為50%,成果 *** 階段為30%。

三、詳細規劃設計

1、控制性詳細規劃

序號 項目類別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新區、開發區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點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費標準不含酚圖則,如增加分圖則,則令增加500元/公頃。

2、如增加建筑形體方案示意,則增加2000元/公頃。

3、控制性詳細規劃更低設計基價10萬元/個。

4、控制性詳細規劃工作量劃分建成區為:現狀30%、方案階段40%、成果 *** 30%;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25%、方案階段40%、成果 *** 35%。

新區為:現狀15%、方案階段50%、成果 *** 35%;如果增加分圖則,工作量劃分為現狀15、方案階段45%、成果 *** 40%。

2、修建性詳細規劃

(1)居住區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更低設計費基價按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作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記。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規劃總平面方案每增加一個,加收30%的規劃費用。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號 用地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5萬元/個。

2、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3)城市重點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圍地段

序號 項目類型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城市重點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圍地段 18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6萬元/個。

2、大專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費。

3、建筑單體為選型方案,如做建筑單體方案設計,則建筑方案費用另計。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5、委托方如需要進行修建性總平面設計,則加收50%的規劃費用。

(4)公園、游樂場及其它園林規劃

序號 用地面積(公頃) 收費單價(元/公頃) 備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5萬元/個。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圖、模型等,則費用另計。

四、風景區規劃

(一)風景區規劃大綱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規劃大綱收費標準為單獨編制大綱標準。

(二)風景區總體規劃

序號 規模(平方公里) 收費單價(萬元/平方公里) 備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2、風景區總體規劃收費標準已包括風景區規劃大綱的工作量。

3、風景區總體規劃的面積應按實際規劃用地面積計算,水面應按實際規劃利用范圍計算。

(三)風景區詳細規劃

序號 規模(公頃) 收費單價(萬元/公頃) 備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萬元/個。

五、城市近期建設規劃

1、單獨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收費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40%收取,如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時貶值則按城市總體規劃收費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20萬元/個。

六、城鎮體系規劃

序號 規模(萬人) 收費單價(萬元/萬人) 備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2、都市圈、城鎮群等類似規劃參照城鎮體系規劃的深度和收費標準進行。

3、在編制城鎮體系規劃中,如需要進行相關專題研究的,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省城和區域按30萬元/個,特大城市為25萬元/個,大城市為20 萬元/個,中等城市為15萬元/個,小城市10萬元/個。

4、城鎮體系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20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

1、參照“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中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基本要求進行。

2、收費標準按同等城市總體規劃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區發展規劃按所規劃范圍中的規劃建設用地的1萬元/平方公里計算。

4、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八、概念規劃

1、概念規劃收費標準按其相應階段規劃收費標準的40-50%收取。

2、概念規劃的規劃費用如小于15萬元,則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九、環境景觀規劃

1、環境景觀規劃指居住小區、城市街景景觀、校園規劃等城市各類景觀專項規劃。

2、環境景觀規劃按相應項目類別規劃收費標準的30-40%收取。

3、景觀設計詳細規劃按詳細規劃收費標準執行。

4、景觀設計收費更低基價為8萬元/個。

十、城市設計

1、單獨編制城市設計其收費標準: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階段按其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40-50%收??;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按期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規劃階段基礎上,增加城市設計內容,則收費標準在相應階段的規劃設計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鎮總體規劃

1、在編制小城鎮總體規劃時應同時編制鎮域城鎮體系規劃。

2、按規劃建設用地4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費標準含鎮區總體規劃和鎮域村鎮體系規劃。

4、鎮區人口規模以規劃期末人口為準。

5、設計收費按規劃期末的實際規劃建成區用地面積計算。

6、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5-20萬元/個。

7、如進行專題研究,應單獨收費,收費標準為5萬元/個。

十二、城市單項專業規劃

專業規劃特指:給水、排水、供熱、燃氣、防洪、消防、電力、電信、環衛、抗震、人防、環境保護、綠地系統、道路工程、交通軌道、城市豎向、地下空間利用等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專項規劃深度為國家及省相關專業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對于單項專業規劃委托方委托時如有特殊要求,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1-1.3的系數。

6、專業規劃根據該表中的收費標準,結合各專業的具體情況乘以如下專業系數:排水、防洪為1.1;消防、抗震、人防為0.8;電力、電信、地下空間為0.9;道路工程為1.2;環境保護為1.0(如做生態環境保護內容則為1.5);其他為1.0。

7、城市綜合防災規劃在該收費單項收費標準基礎上乘以1.5的系數。

十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

序號 城市規模(萬人) 收費標準(萬元/萬人) 備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萬元為技術,每增加10萬人增加5萬元設計費

注:1、城市交通規劃深度以國家及省交通規劃編制辦法所規定的深度。

2、規劃設計更低基價為15萬元/個。

3、城市規模為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規模介于中間規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進行計算。

5、本收費標準未包括委托方組織實施交通調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規劃內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則根據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況乘以1.2-1.5的系數。

7、城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收費標準按照同等城市綜合交通規劃的60-70%收取。

十四、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及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

1、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按1萬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規劃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歷史文化名城(名鎮)為列入省和國家保護的,歷史文化遺跡為市級以上保護的。

4、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必須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規劃條例及編制辦法”的要求進行。

5、規劃設計收費更低基價10萬元/個。

十五、旅游業規劃

1、按規劃期末旅游人數收取,標準為15000元/萬人。

2、省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120萬元。

3、市域旅游發展規劃基價為50萬元。

4、如增加旅游產業規劃,則在原收費標準基礎上增加20%。

十六、咨詢收費

1、咨詢收費之從事各類規劃咨詢收費,工程類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2、咨詢收費按所從事的規劃項目收費的30%記取。

3、專家咨詢:教授級高工按5000元/工日記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記取,工程師按3000元/工日記取。

十七、編制標書收費

1、編標指規劃設計單位為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它業主進行規劃表書制定等服務項目。

2、編制標書收費按所編項目規劃設計費的5%收費。

十八、規劃標底費的規定

1、規劃標底費指業主進行規劃招標時,對未中標但符合投標要求的投標方案所支付給投標單位的更低費用。

2、規劃標底費按照該項目規劃設計收費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規劃標底費要求的招投標項目,各規劃設計單位不得參加投標。

十九、電子文件收費

1、電子文件收費指規劃設計單位在規劃成果出院時將電子成果版權 *** 給委托方進行的收費行為。

2、電子文件收費標準按所規劃項目設計費的1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