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規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和報批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依法由各級人民 *** 組織編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具體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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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實行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綱領性文件,是落實土地宏觀調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規劃城鄉建設和統籌各項土地利用活動的重要依據。

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規劃,基礎設施、產業發展、生態環境建設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四條 編制和審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緊密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土地資源對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第五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等部門落實規劃編制工作經費,保障規劃編制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分為國家、省、市、縣和鄉(鎮)五級。

根據需要可編制跨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村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各地應當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對村莊土地利用的總體布局作出科學規劃和統籌安排。第七條 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第八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前,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現行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開展基礎調查、重大問題研究等前期工作。第九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前期工作基礎上,以真實、準確、合法的土地調查基礎數據為依據,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

前款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包括:規劃背景,指導思想和原則,土地利用戰略定位和目標,土地利用規模、結構與布局總體安排,規劃實施措施等內容。第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審查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綱,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與所在地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同步編制。第十一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對涉及資源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區域和城鄉協調、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優化、土地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等重大問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的專家進行專題研究和論證。第十二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過程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部門協調機制,征求各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三條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中的重大問題,可以向社會公眾征詢解決方案。

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他組織合法利益的規劃內容,應當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公眾的意見。

采取聽證會形式聽取意見的,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程序進行。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方面專家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論證,論證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作為報送審查材料一并上報。第十五條 承擔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工作業績;

(三)有完備的技術和質量管理制度;

(四)有經過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國土資源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單位目錄。第三章 規劃內容第十六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現行規劃實施情況評估;

(二)規劃背景與土地供需形勢分析;

(三)土地利用戰略;

(四)規劃主要目標的確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建設用地規模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結構、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優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別化政策;

(七)規劃實施的責任與保障措施。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前款規定的內容。

為什么編制總體規劃的城市還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兩者 可否合二為一?應當怎樣整合?

因為城市總規的主體是建設部門,是建設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土規的主體是國土部門,是國土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

兩者不可以合二為一,兩者應該相互協調和銜接。城市規劃中的建設用地標準、總量,應和土地利用規劃充分協調一致。應進一步樹立合理和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觀念。

城市總體規劃

是指城市人民 *** 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當地的自然環境、資源條件、歷史情況、現狀特點,統籌兼顧、綜合部署,為確定城市的規模和發展方向,實現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布局等所作的一定期限內的綜合部署和具體安排。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的區別

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的區別

城市總體規劃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城市總體規劃是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上級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豐富和完善

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是城市規劃建設部門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審批單位是城市上一級的 ***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單位是縣級以上人民 *** ,具體組織單位是國土部門,審批單位是省級以上人民 *** 。

論如何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之一章第五條明確規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那么,如何做好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現行的規劃編制辦法并未給出明確說明,本文通過分析兩者之間的內在關系,找到現行技術體系中存在的分歧和矛盾,進而提出解決問題的一些思路和設想.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有何不同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整個土地的大的規劃、土地利用專項規劃是整塊土地中某一部分的規劃、土地利用詳細規劃涉及內容就是土地面積多少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凈用地面積多少,規劃可建建筑面積不超過多少,規劃容積率多少,綠化率多少,建筑密度多少等等。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年限

國家規定的年限為20年

什么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整治、保護,在時間上、空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為什么編制總體規劃的城市還要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是:(1)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如《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

因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切規劃的母規劃,城市建設規劃、鄉村建設規劃以及其它用地規劃但必須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命題很矛盾,城市總體規劃里面最重要的圖紙叫土地利用規劃圖。

你指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該指的是國土部門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兩個規劃不是同一個體系的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之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土部門組織編制的規劃,是在各級行政區域內,根據土地資源特點和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對今后一段時期內(通常為15年)土地利用的總安排。

一般而言,城市總規的主體是建設部門,是建設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土規的主體是國土部門,是國土部門管理的主要依據,兩個規劃都屬于巨集觀規劃,特別是土規,一般而言,土規是城市總規編制的依據之一,同時總規編制完成也可以反饋至土規。總規針對的是城市的發展及城市的土地利用,土歸針對的是土地,劃分可建區及限制建設區、基本農田保護等等。

總之兩個規劃都是非常重要的規劃,雖然有些功能相近,但是區別非常大,用途更是差別很大。

城市規劃的總體規劃是綜合性規劃,國土局也要做土地利用規劃,就好像專項規劃一樣,不過編制收資和評審都是要達到一致的,個人所見如此,不知對否,見諒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大的規劃(母規劃),編制城鄉規劃土地利用他容納了許多小的規劃(子規劃)。因此,城鎮建設規劃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