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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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十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五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 *** 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鎮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 *** 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 ***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查本級人民 *** 審批和需要報上級人民 *** 審批的城鄉規劃草案以及需要其審查的其他城鄉規劃草案,并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查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 *** 及其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成員由本級人民 *** 聘任。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 *** 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 *** 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 *** 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組織編制部門報本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報省人民 *** 審批。合肥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并報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并編制和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遠景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經費匹配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經費匹配,規范城鄉建設行為,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全市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心城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旗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建立由 *** 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修改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

建立市、旗縣審查審定工作機制,對重要的建設項目進行審查審定。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所在地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蘇木鄉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中劃定。城市規劃區內的蘇木鄉鎮、嘎查村莊以及蘇木鄉鎮規劃區內的嘎查村莊不再另行劃定規劃區。第六條 特定地區的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七條 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經法定程序審批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九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市、旗縣人民 *** 應當加強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促進各有關部門之間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編制、實施、修改和查處情況等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公示。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二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按相關程序報批。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旗縣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烏蘭察布市人民 *** 審批。

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經費匹配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和嘎查村莊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嘎查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嘎查村莊村民會議或者嘎查村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其他蘇木鄉鎮的總體規劃報烏蘭察布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經費匹配:城市、鎮的空間結構、發展布局,生態空間,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及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四條 市、旗縣人民 *** 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的區域。

蘇木鄉規劃、嘎查村莊規劃應當從農村牧區實際出發,尊重農牧民意愿,體現地方和民族特色。第十五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旗縣人民 *** 審批。旗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鎮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經旗縣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第十六條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同步開展城市設計工作。第十七條 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城鄉規劃編制管理經費匹配;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報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