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旗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是指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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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因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四條 自治旗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自治旗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并對尼爾基鎮城市規劃實行直接管理。
尼爾基鎮以外的其他鎮人民 *** 負責本鎮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旗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有關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規劃是進行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依法制定的城市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或者廢止。第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依法取得的各類建設證件,不得買賣、 *** 。第七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內容使用土地,不得擅自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者擴大土地使用面積。第八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一年內,未辦理用地手續,或者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未動工建設的,所取得的證書自行失效。第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土地,參照本條例第六條之一款的規定執行。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 *** ,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臨時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后,使用者應當拆除一切臨時設施,清理場地,恢復土地原狀,退還原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第十條 各項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城市詳細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批準的建設用地在尚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未覆蓋的區域的,建設單位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由有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提出規劃設計條件。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兩側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按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未編制詳細規劃或者詳細規劃尚未覆蓋的區域的建筑物、構筑物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建筑物懸挑部分的垂直投影和踏步,不得進入道路退讓紅線。第十二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置綠地和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庫),配建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給排水設施等規劃要求配套的公用設施,硬化路面,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 城市新區開發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于該項目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三十五;城市舊區改造項目的綠化用地,不得低于該項目建設用地的百分之三十。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構筑物,不得影響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供水、排水、消防、通道和采光。
住宅主要采光面與相鄰建筑物、構筑物的間距,在城市新區,不得小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高度的2.2倍;在城市舊區改造地區不得小于相鄰建筑物、構筑物高度的1.8倍。第十五條 按照城市規劃建成的地區,未經規劃調整,不得插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在住宅小區,確需增建為居民生活提供服務的設施,應當征得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定位放線后,方可開工;基礎工程完工后,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復驗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施工。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計圖施工,不得擅自變更設計和建筑物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七條 不得擅自改變已建成的建筑物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進行建設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自治旗人民 *** 責令退回。
內蒙古自治區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2010修正)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內制定和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居民住宅、蘇木鄉鎮和嘎查村企業、蘇木鄉鎮和嘎查村公共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實施辦法。但是,國家征用集體所有土地進行的建設除外。
城市規劃區內村莊、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依照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村莊,是指農村牧區居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集鎮,是指蘇木鄉人民 *** 所在地和旗縣人民 *** 確認由集市發展而成的,作為農村牧區一定區域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
本實施辦法所稱村莊、集鎮規劃區,是指村莊、集鎮建成區和因村莊、集鎮建設及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村莊、集鎮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村莊、集鎮總體規劃中劃定。第四條 旗縣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的組織領導。
旗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 ***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并按規定設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職責范圍內的有關管理工作,委托蘇木鄉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辦理。第五條 蘇木鄉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機構及專職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具體負責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報批;
(三)具體負責對建設工程申請的審核和定位放線工作;
(四)對村莊和集鎮建設工程施工和房屋、公共設施、村容鎮貌及其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五)調解村莊和集鎮建設糾紛;
(六)對單位和個人遵守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進行檢查;
(七)管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檔案;
(八)辦理蘇木鄉鎮人民 *** 交辦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第二章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制定和實施第六條 村莊和集鎮建設必須編制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由蘇木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
村莊和集鎮規劃包括村莊、集鎮總體規劃和建設規劃。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應當以縣域規劃、農業區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并同水利、電力、交通、郵電、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專業規劃相協調。第七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編制必須符合《村鎮規劃標準》等有關國家標準和規范。第八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由旗縣人民 *** 審批。蘇木鄉鎮人民 *** 向旗縣人民 *** 報批村莊和集鎮規劃時,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劃報批請示;
(二)現狀分析圖;
(三)規劃圖;
(四)規劃說明書。第九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的期限:遠期為15年至20年,近期為5年至10年。第十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經批準后,由蘇木鄉鎮人民 *** 公布,公布形式由蘇木鄉鎮人民 *** 決定。第十一條 村莊和集鎮規劃批準公布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經蘇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村民會議同意,蘇木鄉鎮人民 *** 可以對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并報旗縣人民 *** 備案。涉及村莊、集鎮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必須依照原編制和審批程序辦理。第十二條 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須經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審查同意后,核發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的有效期限為1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的,自行失效。
選址意見書的內容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經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對在村莊和集鎮規劃區的公路兩側,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選址意見書。第十三條 旗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興辦蘇木鄉鎮嘎查村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申請的審查內容是: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等是否符合村莊、集鎮規劃的要求;
(二)建設項目是否確定了具體地點和用地范圍;
(三)建設項目是否依法經審核或者批準;
(四)其他需要審查的事項。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綠化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改善城鎮生態環境和景觀環境,促進城鎮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城鎮規劃區內城鎮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城鎮綠化應當堅持生態優先、因地制宜、 *** 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將城鎮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城鎮綠化建設、養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 ***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和旗縣級人民 *** 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綠化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林業、國土資源、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鎮綠化工作。第六條 城鎮綠化應當加強科學研究,保護植物多樣性,開發應用當地植物資源,選育適應本地區自然環境的植物品種,推廣生物防治病蟲害技術和微噴、滴灌、滲灌、再生水利用、雨水收集利用等節水技術,探索并推廣集雨型綠地建設。第七條 自治區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植樹紀念等形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工作;鼓勵城鎮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內種植花草樹木,綠化環境。
捐資、認養的單位和個人可以享受綠地、樹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權。第八條 城鎮中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城鎮綠化成果,有權對破壞行為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九條 設區的市、旗縣級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鎮綠化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綠地系統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鎮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綠地系統規劃的具體編制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批前,將綠地系統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城鎮綠化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并向社會公布。
綠地系統規劃確定的綠地和已建成的綠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綠線管理制度。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綠地系統規劃、綠線和綠地性質、用途。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調整綠線不得減少規劃綠地的總量。因調整綠線而減少規劃綠地面積的,應當予以補足。第十二條 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應當達到下列標準:
(一)新建居住區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建學校、醫院、療休養院所、公共文化設施、機關等公共設施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新建工業園區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工業園區內各項目的具體綠地比例,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確定;工業園區外新建工業項目以及交通樞紐、倉儲等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產生有毒有害氣體項目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應當建設寬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護林帶;
(四)新建城市道路紅線寬度五十米以上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紅線寬度四十米以上不足五十米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紅線寬度不足四十米的,綠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五)城鎮內河、湖等水體周圍以及鐵路、公路兩側應當按照規劃和技術規范進行綠化,并符合河道防洪、鐵路、公路安全運輸等要求;
(六)其他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由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和旗縣級人民 *** 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制定。
舊城改造區建設項目的綠地率達不到上述標準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的綠地率標準降低百分之五。第十三條 城市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鎮綠化建設的需要,合理確定生產綠地。生產綠地的用地面積不低于城鎮建成區面積的百分之二。第十四條 城鎮行道樹應當選用遮陰效果良好,抗風性、抗病性、抗旱性強且適宜本地的樹種。第十五條 公園周邊應當劃定一定范圍的景觀控制區。景觀控制區內禁止建設超過城市和鎮人民 *** 規定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
公園綠地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的景觀相協調,并不得影響植物的正常生長。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一、《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
(一) 將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向城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二)將第四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建設工程檔案報送責任書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旗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二、《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一)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其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從規劃、設計、建設、驗收等環節加強全過程監管。”
(二)將第五十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調查交通事故的需要,可以查閱、復制有關單位電子監控記錄的車輛信息、車輛維修單位維修記錄等信息,必要時可以依法提取和封存相關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不得偽造、隱匿、轉移、銷毀?!比?、《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一)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二)將條例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修改為“衛生健康”,“工商行政管理”修改為“市場監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城鄉規劃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鎮建設檔案的管理,保護和利用城鎮建設檔案,為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城鎮建設檔案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鎮建設檔案,是指在城鎮規劃、建設、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檔和其他載體形式的材料。第三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鎮建設檔案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鎮建設檔案工作與城鄉建設事業協調發展。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內城鎮建設檔案的收集、接收、整理、保管、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所需經費,從建設事業業務費中統籌安排,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的館(室)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設標準要求。第七條 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
(一)各類城鎮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
2.民族建筑工程;
3.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4.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5.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6.園林建設工程、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7.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8.城市防洪、抗震、結合民用建筑和其他基礎設施修建的地下人防工程。
(二)城鎮規劃區內的各類地下管線工程(包括城鎮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電信、工業等地下管線)檔案。
(三)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四)有關城鎮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檔案。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報送的其他城鎮建設檔案。第八條 形成城鎮建設檔案的單位,按照下列規定報送城鎮建設檔案:
(一)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建設工程檔案。
(二)建設單位在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6個月內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地下管線工程檔案。
(三)其他城鎮建設檔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移交。第九條 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建設工程檔案;涉及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建設工程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后6個月內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第十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材料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建設單位被撤銷的,其建設工程檔案材料,暫由建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工程承接單位保管。第十一條 城鎮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及時修改、補充到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在修改、補充后6個月內向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 *** 應當定期對地下管線進行普查和補測。普查和補測形成的檔案材料,由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第十三條 報送城鎮建設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城鎮建設檔案接收標準的要求。
(二)檔案應當是原件,其中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工程前期的其他管理性文件可以是復印件。
(三)建設工程竣工圖應當與建設工程實體符合,并加蓋竣工圖章。
(四)建設工程在移交紙質檔案、相關電子檔案的同時,還應當移交聲像檔案。
(五)檔案應當按照建設程序分別組卷,并按不同專業及工序排列,使用規格統一的檔案裝具,符合城鎮建設檔案有關規范與標準。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在向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期間,應當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城鎮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報送責任書。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的檔案機構和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檔案進行驗收。
城鎮建設重點工程項目的檔案,由有關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進行驗收。
城鎮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對建設工程檔案是否完整提出書面意見。建設工程檔案不完整的,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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