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編制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建國以來,我國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共經歷了四次修訂。雖然歷次城市規劃編制辦法的整體規劃框架仍基本保持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層級,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的新的編制辦法已在規劃主體多元化、系統性、科學性、由技術文件轉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設計等方面發生了改變。《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經建設部第7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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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修改了哪些條款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集約高效合理利用城鄉土地,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科學協調可持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寧夏 *** 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辦法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單獨編制城鄉規劃,分別由所屬的城市、縣、鎮人民 *** 統一實施規劃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城鄉區域特征、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及資源承載力,科學預測城鄉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實現城鄉統籌規劃、區域協調發展。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經批準的上位規劃。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自治區城鄉規劃編制的技術規定,規范和指導全區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八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依法報國務院審批。第九條 城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銀川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依法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第十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批,在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設區的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技術審查。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經依法批準后,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編制,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第十三條 城市、鎮的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塊,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城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其他鎮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 *** 審定。第十四條 組織編制交通、水利、燃氣、供熱、供水、排水、電力、通信等專項規劃的,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經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報審批機關批準。第十五條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易發自然災害的區域和不適宜生產、生活的區域,有關人民 ***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將該區域居民納入移民規劃或者搬遷規劃。第十六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同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已經批準的,應當單獨編制保護規劃,并依法報請批準和備案。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 *** 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城鄉規劃編制辦法2015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 *** 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是省、自治區人民 *** 實施城鄉規劃管理,合理配置省域空間資源,優化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基本依據,是落實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引導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指導下層次規劃編制的公共政策。第四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城鄉統籌規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堅持走有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節約集約利用資源、能源,保護自然人文資源和生態環境。第五條 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并與有關規劃相協調。第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二章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八條 省、自治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制的具體工作。第九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城鄉規劃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第十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一般分為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綱要(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和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以下簡稱規劃成果)兩個階段。第十一條 編制規劃綱要的目的是綜合評價省、自治區城鎮化發展條件及對城鄉空間布局的基本要求,分析研究省域相關規劃和重大項目布局對城鄉空間的影響,明確規劃編制的原則和重點,研究提出城鎮化目標和擬采取的對策和措施,為編制規劃成果提供基礎。
編制規劃綱要時,應當對影響本省、自治區城鎮化和城鎮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題研究。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充分論證,并征求同級人民 *** 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 *** 的意見。第十三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編制工作的指導。
在規劃綱要編制和規劃成果編制階段,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分別組織對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審查規劃綱要和規劃成果時,應當附專題研究報告、規劃協調論證的說明和對各方面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五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 *** 報國務院審批。第十六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送審批前,省、自治區人民 *** 應當將規劃成果予以公告,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人民 *** 在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前,應當將規劃成果提請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八條 上報國務院的規劃成果應當附具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說明書、規劃編制工作的說明、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的情況、人大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等。第十九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本、圖紙,以書面和電子文件兩種形式表達。
規劃成果的表達應當清晰、規范,符合城鄉規劃有關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第二十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向國務院報告前,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實施情況的評估,提出規劃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規劃的基本思路和重點,經省、自治區人民 *** 同意后,向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第二十二條 根據實施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需要,省、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準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落實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要求。第二十三條 省域范圍內的區域性專項規劃和跨下一級行政單元的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 *** 審批。
新疆 *** 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鎮、鄉、村莊和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和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應當制定邊境口岸規劃、工礦農林牧場區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鄉規劃、杜莊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貧困地區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給予適當補貼。第六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并采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有權依法進行相關規劃查詢和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或者控告,各級人民 ***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自治區各城市、鎮、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的編制,并對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編制提出控制性要求。
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組織編制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
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鄉建設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區域專項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批準后實施。第九條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應當明確自治區城鄉統籌發展的總體要求、城鎮空間布局、規模控制標準和強制性內容,提出區域重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布局要求、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區域規劃要求以及對下一層級城鄉規劃編制的要求。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的編制不得違反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 *** 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消防、電力、電信、郵政、能源、林業、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涉及空間資源利用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跨區域專項規劃的要求,與相關城市、鎮總體規劃相銜接。
自治區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跨區域專項規劃和城市、鎮總體規劃上報審批前,應當依法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十一條 烏魯木齊市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設區的市和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體規劃,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州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查同意后,報自治區人民 *** 審批。
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州(市)人民 *** 、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第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建成區內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不單獨編制,納入城市規劃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控制區邊緣地帶的鎮、鄉、村莊,經城市人民 *** 同意,由鎮、鄉人民 *** 依據城市規劃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對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用地、城鎮主要出入口、公共設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可以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也可以要求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由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的規劃條件。第十四條 城鄉規劃區以外的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等居民聚集的區域,經批準其設立的人民 *** 同意,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組織編制邊境口岸、工礦農林牧場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邊境口岸的總體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工礦農林牧場區的總體規劃由批準設立工礦農林牧場區的機關的本級人民 *** 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設立機關的本級人民 *** 同意,由上一級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批準設立機關為自治區人民 *** 及其工作部門的,由自治區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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