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陽宗海風景名勝區托管區域和其他各縣(市)區人民 *** 所在地的鎮以及省、市工業園區進行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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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區域以外的各級規劃區由所在的縣(市)、區人民 *** 、(管委會)結合各自實際,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 根據昆明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城市功能、城市規劃建設等方面有特別要求的,昆明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特定區域,報市 *** 批準后實施。
在特定區域內的一切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特定區域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要求。第四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五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經昆明市人民 *** 批準的統一的獨立坐標系與高程體系。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六條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
本市城鄉用地及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和建設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 50137-2011)執行(見附錄三)。第七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尚無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按已批準的上一級規劃執行。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及調整內容中,可以設置混合用地,將功能用途互利、環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設施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同時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規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積的比例進行拆分計算。第八條 建設項目地塊規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原則上應當按規劃控制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無法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應當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建設用地面積不得小于0.67公頃(凈用地10畝)。非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0.20公頃,其中涉及高層建筑開發項目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0.30公頃。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0.2公頃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只能用于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設施、市政設施等的建設。第九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方案,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實施。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未嚴格覆蓋的城市一般區域主要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2-1規定。
在已批準開工建設或已建成的軌道站點幾何中心周邊半徑500米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并滿足本規定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其建設地塊的主要控制指標可在表2-1的基礎上適當調整,但容積率指標不得超過表2-1規定上限的1.2倍。
(表略)
(h為建筑限高)
注: 1. 建設項目地塊是指建設單位可用于工程建設且可獨立進行整體開發的建設用地,其具體范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2.建設項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紅線、城市綠線等控制線所分割而不能進行連片整體開發的,應當分別制定各獨立地塊的用地控制指標。
3. 倉儲、市政、工業等其他建設項目的地塊控制指標依據工藝流程或按國家標準、規范及相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 對未列入表2-1的科研機構、體育場館、醫療衛生、文化藝術以及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幼托等設施的主要控制指標,應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和有關行業規定、建筑設計規范等執行。第十二條 臨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底層架空,架空部分凈空高度不小于3.5米、進深不小于2米且向社會提供公共開放空間的,在符合消防、交通等要求的前提下,底層架空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進深小于16米的居住建筑底部架空層除必要的承重結構、垂直交通及管線系統外,沒有任何其他形式的圍合,用作綠化、居民休閑等非私人用途的,底層架空垂直投影范圍內的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
商業建筑體量之間作為單純交通聯系功能的空中連廊,其建筑面積可不計入容積率和建筑密度。
城鄉規劃用地分類標準
法律分析:《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為國家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2011
1.0.1為統籌城鄉發展,集約節約、科學合理地利用土地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要求制定、實施和監督城鄉規劃,促進城鄉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標準。
1.0.2本標準適用于城市和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用地統計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編制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城鄉規劃管理的依據是什么?
之一,上位規劃體現城鄉規劃編制用地管理原則了上級 *** 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要求。按照一級 *** 、一級事權的 *** 層級管理體制,上位規劃代表城鄉規劃編制用地管理原則了上一級 *** 對空間資源配置和管理的要求。因此,下位規劃不得違背這些原則和要求,并要將上位規劃確定的規劃指導思想、城鎮發展方針和空間政策貫徹落實到本層次規劃的具體內容中。
第二,上位規劃代表了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呈現出 *** 化、區域化的發展態勢,單個城市將在更大范圍內受相關城市和區域發展的影響和制約。上位規劃從區域整體出發,編制內容體現了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下位規劃不得違背上位規劃確定的保護原則和規??刂疲鋵崒嵭锌臻g管制的區域,進一步深化和細化保護要求和保護措施。
第三,上位規劃有助于協調和解決城鄉之間的矛盾和問題。上位規劃全局性、綜合性、戰略性、長遠性更強,更加重視城鄉區域協調有序發展和整體競爭力的提高;在整體發展的同時更強調資源和環境保護,限制單個城市進行不利于區域整體的開發活動,實現可持續發展。上位規劃從區域視野出發,制定各城鎮必須遵守的發展建設行動準則,有利于減少下位規劃在資源分配和布局上的矛盾和沖突,有利于解決單個城市解決不了、解決不好的問題。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經濟社會事務的管理責權,屬于全國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事務,由中央管理。屬于各地行政區域的地方性事務,由地方管理。按照上述要求,在下一層次規劃不得違背上一層次規劃的原則下,還應注意明確各級 *** 在組織編制和審批城鄉規劃、實施城鄉規劃方面的權力和責任,實現清晰的一級 *** 、一級事權。中央 *** ,省級 *** ,市、縣 *** 依法行使各自的規劃管理事權。上級 *** 應將規劃的重點放在關系整個行政地域發展的戰略性、全局性的內容上,通過規劃,加強對地方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加強對區域性基礎設施布局的約束和引導。在同級行政單元內,要明確局部規劃不得違背總體規劃的原則。在近年的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工作中,個別城市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時,突破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和范圍,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的近期建設規劃和詳細規劃指導開發和建設,導致城市發展建設無序進行,亂占濫用土地,嚴重損害了城市規劃的依法行政。因此,法律規定下位規劃必須符合上位規劃的要求,是保證城鄉規劃權威性、嚴肅性,保證城鄉規劃依法行政,保證城鄉發展和建設科學有序進行的
在我國,編制城市規劃時應遵循哪些原則?
城市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兼顧,綜合部署
(二)協調城鎮建設與區域發展的關系
制定城鎮體系規劃,應做到以下幾點:
1、從區域整體出發,明確城鎮的職能分工,引導各類城鎮的合理布局與協調發展
2、統籌安排和合理布置區域基礎設施,避免重復建設,實現基礎設施的區域共享和有效利用
3、限制不符合區域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開發活動,保護資源,保護環境。
(三)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城市功能的提高
城市規劃,特別是大城市的規劃必須按照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1、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環境建設,增強城市的綜合功能,為群眾創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環境。
2、合理調整用地布局,優化用地結構,實現資源合理配置和改善城市環境的目標。
3、著力發展第三產業、高新技術產業,做好這方面的規劃布局和用地安排。
4、適應科技、信息業迅速發展及其對社會生活帶來的變化,加強交通、通訊工程建設。
5、加強居住區規劃,做到布局合理、設施配套,功能齊全、生活方便、環境優美。
(四)合理和節約利用土地與水資源
要明確和強化城市規劃對于城市土地利用的管 *** 用,確保城市土地得以合理利用,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1、科學編制規劃,合理確定城市用地規模和布局,優化用地結構,并嚴格執行國家用地標準。
2、充分利用閑置土地,盡量少占基本農田。
3、按照法定程序審批各項建設用地,對城市邊緣地區土地利用要嚴格管制,防止亂占濫用。
4、嚴格查處一切違法用地行為,堅決依法收回違法用地。
5、深化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進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收益。
6、重視城市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在城市規劃統一指導下進行,統一規劃,綜合開發。
我國也是一個水資源短缺的國家,水源性缺水和水質性缺水的矛盾同時存在。城市建設和發展必須堅持開源與節流并舉,合理和節約利用水資源。
1、把保護水資源放在突出位置,切實做好%百考試題%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的規劃,要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2、依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城市發展規模。
3、根據水資源狀況,合理確定和調整產業結構,缺水城市要限制高耗水型工業的發展,對耗水量高的企業逐步實行關停并轉。
4、加快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能力,并重視污水資源的再生利用。
5、加強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地下水已超采的地區,要嚴格控制開采。
(五)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保護環境是我國的基本國情。
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是城市規劃的一項基本任務,需要注意的主要問題:
1、逐步降低大城市中心區密度,搞好舊城區改造,積極創造條件,有計劃的疏散中心區人口。重點解決基礎設施短缺、交通緊張、居住擁擠、環境惡化等問題,嚴格控制新項目的建設。
2、城市布局必須有利于生態環境建設,城市建設項目選址要嚴格按城市規劃進行,市區污染嚴重的項目要關停或遷移。
3、加強城市綠化規劃和建設,加強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生態綠地的建設,市區綠化用地絕對不能侵占。同時加強城市外圍地區生態綠地系統的建設。
4、增強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能力,把解決水體污染放在重要位置。
(六)正確引導小城鎮的建設和發展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循的原則是人工環境與自然環境相和諧的原則、歷史環境與未來環境相和諧的原則和城市環境中各社會集團之間社會生活和諧的原則。如果編制城市規劃與自然環境相違背,不遵循歷史規律,破壞環境和生態平衡,始終是要遭受到大自然的懲罰的,所以遵循這三個原則顯得尤為重要。
擴展資料:
與編制城市規劃原則容易混淆的是城市規劃原則。城市規劃的原則有五項,包括:整合原則,經濟原則,安全原則,美學原則和社會原則。城市規劃的原則,是正確處理城市與國家、地區、其他城市的關系、城市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城市建設的內部關系等的指導思想。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城市規劃 (專業學科名稱)
昆明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6版)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加強規劃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實現城鄉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保障依法實施城鄉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規范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設計與建設、管理等相關活動,其他各縣(市、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在城市功能和發展有特殊要求的地段或區域,應當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中作出特別說明,并按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或專項規劃執行。第三條 昆明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范圍內的歷史文化保護、各項建設和規劃管理應當以批準的保護規劃為依據。第四條 編制各項城鄉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采用經昆明市人民 *** 批準的統一的獨立坐標系與高程體系。第二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第五條 本市建設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50137)執行。
城市建設用地應當遵循“整體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集約利用,完善功能,改善環境”的原則合理布局。第六條 建設用地應當依據已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使用性質,其適建范圍應當符合附表《各類建設用地適建范圍表》的規定。
在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或調整中,可將使用性質互補、環境要求相容且相互間沒有不利影響的用地混合設置。各種使用性質的地上建筑面積應當按用地的混合比例分別計算。
具有多種用途的用地應當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導建筑性質作為歸類的依據。第七條 地塊開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規劃道路紅線圍合的街坊進行整體規劃建設,對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用地,原則上在同一街坊內整合周邊可開發用地,統一開發建設。
(二)不能成街坊整體開發的商品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6700平方米。非住宅項目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其中涉及高層建筑開發項目的建設地塊面積不得小于3000平方米。
(三)不能被整合,且地塊面積小于2000平方米或地塊寬度(進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設用地,不得進行單獨開發,原則上用于公共綠地、城市道路、公益性公共設施和市政設施等的建設。第八條 涉及分期實施、分期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當先行編制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總體建設控制要求后方可分期實施。第九條 地塊開發強度主要指標應當符合表2-1的規定。
第十條 居住項目中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在符合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滿足表2-2 規定的指標要求。
第十一條 中小學、幼兒園的設置在符合《昆明市中小學幼兒園場地校舍建設保護條例》規定的同時,還應當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中小學、幼兒園應當按照表2-3分級設置;用地面積不得小于表2-4的規定,建筑面積標準按照國家規范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每所中學的設置規模宜為24-60班,每所小學的設置規模宜為24-48班,每所幼兒園的設置規模宜為9-12班。
第十二條 在商業和商務辦公項目中,應當臨城市道路設置對外開放的公共廁所。每座公共廁所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第三章 建筑間距第十三條 建筑間距在滿足日照、消防、疏散、交通、抗震、環保、安全保密、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建筑保護及相關建筑設計規范等要求的前提下,還應當符合表3-1、表3-2的規定。
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間距控制中視為居住建筑。
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計算建筑間距時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
第十四條 擬建項目內部有日照影響或擬建項目對周邊建筑有日照影響的應當進行日照分析,日照分析應當按附錄三《建設項目日照分析規則》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殘疾人居住建筑等)、醫院、療養院、中小學、幼兒園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效日照時間應當滿足以下規定:
(一)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有一個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
(二)宿舍建筑半數以上的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連續一小時。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殘疾人居住建筑的居住空間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四)醫院、療養院建筑50%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五)中小學普通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六)幼兒園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的有效時間不少于三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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