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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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發展和建設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市)、吉利區、鄉(鎮)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本條例所稱的各項建設,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第三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機構建設;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四條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市、縣(市)、吉利區人民 *** 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意見。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吉利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本條例和市人民 *** 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區域應當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統一管理。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縣級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市)域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市)域空間管制,鄉(鎮)、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第八條 市人民 *** 組織編制洛陽市城市總體規劃,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吉利區人民 *** 組織編制吉利區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備案。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以及未設鎮的縣人民 *** 所在地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并報省人民 *** 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人民 *** 備案,其中,城市區所屬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第九條 鄉、鎮人民 *** 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城市區所屬鄉(鎮)、村莊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不隸屬于鄉(鎮)的村莊規劃由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城市、縣(市)人民 *** 審批。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布局。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和嚴格實施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凡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均須遵守本條例。第二條 在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城鄉規劃工作。第三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縮小地區和城鄉差別的原則,體現民族傳統和地方特色,正確處理經濟和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近期建設與遠景發展的關系。第二章 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城鄉規劃的審議、審查,并向本級人民 *** 提出審議、審查意見。

自治州、縣(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分別由州長、縣(市)長,主管副州長、副縣(市)長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社會人士組成。其中非公務員委員的比例不應少于百分之四十。

城鄉規劃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每次參加城鄉規劃委員會會議的人數不應少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會議作出的審議、審查決議必須獲得委員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

城鄉規劃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對提交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審查的事項進行技術論證,為城鄉規劃委員會提供審議、審查意見。第五條 自治州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自治州城鎮發展戰略、城鎮體系規劃和跨縣(市)的城鄉規劃;

(二)指導各縣(市)城鄉規劃的編制,監督各縣(市)城鄉規劃的實施;

(三)審查各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重要的專項規劃、詳細規劃;

(四)審查州府所在地城市的規劃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縣(市)的重要建設項目和重要地段內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重要建筑物的建筑方案。第六條 縣(市)城鄉規劃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

(二)審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年度建設計劃、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

(三)審查城市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方案;

(四)監督各項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州、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八條 自治州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審查通過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按規定報請審批后,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須向自治州城鄉規劃委員會備案。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編制第九條 自治州州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市)域村鎮體系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跨縣(市)域的城鄉規劃由自治州人民 *** 組織編制。

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人民 *** 組織編制。其中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村莊、集鎮規劃由鄉(鎮)人民 *** 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各類開發區、工業集中區、工業園區等的規劃依據城鄉規劃由其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其所在地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第十條 縣(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第十一條 各類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及村莊、集鎮總體規劃的相關要求,并經自治州、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按相關規定報請批準。第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 *** 應當將各種規劃草案在規劃公示大廳或者當地主要新聞媒體、 *** 網站上公示,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未經公示的規劃草案,規劃審批機關不得受理審批。

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 ***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 *** 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 *** 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 *** 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關系,優化城鄉資源配置,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實行 *** 統一領導、規劃部門主管、相關單位配合、社會公眾參與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授權承擔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城鄉規劃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規劃區內的村莊,分別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管理。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園區等應當納入城市、鎮總體規劃統一管理。第六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充分聽取公眾意見。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需要,科學預測城鄉發展,統籌城鄉空間布局,統籌城鄉產業發展,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十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相銜接。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科學確定城市、鎮、村莊的功能定位,注重城鄉規劃之間的銜接,堅持以城帶鄉、以工促農,充分發揮城鎮對農村發展的輻射帶動作用,促進城鄉生產要素流動,實現城鄉相互促進和發展。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第十二條 省人民 *** 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三條 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跨省轄市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 *** 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區域內產業發展布局,重大基礎設施布局,資源、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第十四條 縣人民 *** 組織編制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產業發展布局,縣域空間管制,鎮、鄉、村莊空間布局,人口用地規模控制,資源優化配置,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