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對實施城鄉規劃、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制度的法律憑證有什么。

(一)《城鄉規劃法》主要規定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管理制度了哪些城鄉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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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法》規定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管理制度,我國城鎮規劃實施管理實行“一書兩證”(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管理制度,我國鄉村規劃管理則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制度。

具體來說,選址意見書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項目選址的法定依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用地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鄉村規劃許可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核,在集體土地上有關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在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上,《城鄉規劃法》與以往的法律法規有什么不同?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投資體制的改革,現行規劃實施制度也需要作相應調整。《城鄉規劃法》完善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管理制度了與投資體制、土地管理相協調的建設項目規劃審批制度,保留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工作制度,結合投資體制改革,明確了發放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情形和環節。同時,在充分考慮規劃許可制度與投資體制改革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相銜接的基礎上,對建設工程的種類和管理程序作了區分,按照既要保證規劃實施,又要規范行政權力的原則,完善了有關許可的條件,簡化許可環節。此外,《城鄉規劃法》還對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以及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提出了規劃管理的要求。

(三)《城鄉規劃法》在鄉村規劃建設方面有什么具體規定?

以前“一法一條例”的管理制度,對鄉村規劃的管理非常薄弱,難以滿足農民生產生活需要,農村無序建設和浪費土地情況比較嚴重。《城鄉規劃法》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中涉及規劃的部分內容上升為法律,體現了對農村問題的重視程度,有利于指導規范村莊和集鎮的規劃制定,規范農村地區的建設行為。同時,針對農村建設活動規模小,點多面廣、以個人為主等情況,按照既要嚴格規劃管理,又要便民的原則,規定農村建設活動只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 *** 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 *** 報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是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村建設活動的法律憑證,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屬違法建設。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 *** 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城鄉規劃法》是如何突出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和公共服務職能的?

城鄉規劃的任務是要在城鄉的發展中維持公共生活的空間秩序,對未來的空間利用做出科學合理的安排。這是一項需要就社會、經濟、環境和技術發展等要素進行統籌安排的綜合性工作,既要依照法律進行,又同時兼具政策性特征。

《城鄉規劃法》強調把社會公共利益放在核心位置,它對城鄉規劃基本原則的規定,特別是重視資源節約、環境保護、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等規定,是保障城鄉規劃中社會公共利益基本構成的體現。《城鄉規劃法》對規劃確定的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的保護和對總體規劃中強制性內容的規定,體現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基本載體的保護。它還明確提出了城市的建設和發展,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以及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將促進公共財政首先投到基礎設施、公共設施項目中去。《城鄉規劃法》強調“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以及對規劃實施的有關規定,強化了城鄉規劃的公共服務職能,從制度上明確了城鄉規劃作為公共政策對城鄉建設的指導作用。

(五)《城鄉規劃法》對公眾參與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法》對貫徹城鄉規劃公開化的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有關城鄉規劃公開化和公眾參與制度的具體措施包括城鄉規劃編制成果管理制度

一是在規劃的編制過程中,“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城鄉規劃法》第二十六條)

二是在規劃的實施階段,“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確定的鎮人民 *** 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城市、縣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變更規劃條件的申請的,“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

三是在修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六條)。

四是在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時,“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

(六)《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的修改是如何規定的?

城鄉規劃一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但是,城鎮化和城鎮發展是一個長期的歷史過程,城鎮體系規劃也是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影響城鄉發展的因素也在不斷發展變化,這就要求城鄉規劃編制機關必須時刻關注規劃的具體實施情況以及城鄉的發展變化,適時對城鄉規劃進行必要的調整和修改。當然,為維護規劃實施的嚴肅性,《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條件做了嚴格規定,當出現下列五種情況之一時,可以依法對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進行修改:(一)、上級人民 *** 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三)、因國務院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四)、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五)、城鄉規劃的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同時,《城鄉規劃法》對規劃修改必須遵循的原則和程序以及因規劃修改調整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補償等問題都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一系列規定削減了規劃實施過程中修改的隨意性,是規劃決策客觀、公正、民主的有力制度保障措施之一。

另外,對規劃的修改,特別強調了在修改規劃過程中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保護問題,如《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第五十條規定,“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七)《城鄉規劃法》中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是如何規定的?

為了有效地遏制違法建筑的建設,《城鄉規劃法》中強調了對不同類型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追究,加大了查處力度,使違法者無利可圖,將對惡意違法建設獲取不當利益的行為起到極大的震懾作用。如《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同時,《城鄉規劃法》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行使強行制止權和 *** 權,對及時消除違法建筑將起到積極的作用。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行拆除等措施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搞好經濟特區省會城市的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復的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海口市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規劃局在市轄各區設置規劃監督分局,負責該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建議,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 市規劃局應每二至三年對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

市人民 *** 每二至三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提出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市人民 *** 負責領導和組織,市規劃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局在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聽取駐市單位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任何單位無償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各種資料。第七條 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 *** 的授權負責組織編制。第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或由市規劃局委托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第十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駐軍、武警、港口、大學、成片開發區以及黨政機關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較大的單位,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批準,作為申請建設的依據。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并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文地質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并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四條 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報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市人民 *** 在向省人民 *** 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五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第十六條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其中用地性質特殊,開發建設用地規模較大或者市人民 *** 認為比較重要的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第十七條 市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第十八條 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批準前,市規劃局應當組織鑒定,并向市人民 *** 提出報告。第十九條 駐市各行業單獨編制的發展規劃,必須經市規劃局參與評審。市規劃局有權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第二十條 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 *** 的授權,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由市規劃局報市人民 *** 審查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 *** 和國務院備案。第二十一條 由于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城市人口規模大幅度改變,以及城市機場、港口、鐵路樞紐和其他大型建設項目等的調整,造成城市性質、空間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化,必須對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重大變更的,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 *** 的授權負責具體組織。

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變更,應按規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貴陽市城鄉規劃監察管理規定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規劃監督管理,規范城鄉規劃行政監察,確保城鄉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范圍內的規劃監察管理工作,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規劃監察”,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照本級人民 *** 規定的職責,依法對本轄區規劃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執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強制性規定、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制止和糾正違法行為,并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活動。第三條 市、區(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監察工作的領導,保障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滿足該項工作需要。第四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規劃監察機構負責市轄各區和市人民 *** 確定區域城鄉規劃監察的具體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轄區范圍內城鄉規劃監察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行使有關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水利、公安、消防、園林綠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 ***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監察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城鄉規劃監察工作應當遵循合理合法和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執法與管理服務和處罰與教育疏導相結合,注重社會效果。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二章 規劃編制和規劃實施的監察第六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城鄉規劃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以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編制的相關標準、規范。第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訂具體的規劃監管方案,實行日常不定期跟蹤巡查和施工進度階段檢驗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的要求進行建設,接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區域進行重點跟蹤巡查:

(一)主次干道,重要景觀地帶;

(二)黨政機關、學校及重點工程項目周邊;

(三)列入舊城改造和城中村綜合改造的區域;

(四)本級人民 *** 確定的其他區域。第十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的醒目位置設置載有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主要規劃技術指標、有關強制性內容等的公示牌。

公示牌的公示期限為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至建設項目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之日止。公示牌在公示期內如有損壞或者丟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重新 *** 。

公示內容涉及國家機密或者軍事秘密等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的下列施工階段完工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下階段施工:

(一)建設工程:在基礎完工、首層封頂、標準層封頂、頂層封頂等階段;

(二)個人建房:在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等階段。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檢驗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規劃檢驗,并出具規劃檢驗結果證明文件:

(一)對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的基礎實施情況;

(二)建設項目標準層封頂后對該層的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個人建房頂層封頂后對建筑平面尺寸和形狀;

(三)竣工核實前檢驗,對建設項目的各項規劃指標、建筑造型、基礎設施、配套公建、外立面等建設情況。

各階段的規劃檢驗結果是建設工程和個人建房是否符合規劃要求的重要依據,是申請竣工規劃核實提交的必備資料。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竣工規劃核實。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省、市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的規定進行竣工規劃核實,經核實符合規劃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證;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并依據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進行整改,整改符合規定后,方可辦理建設工程竣工規劃認可手續。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會頒布了《杭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于杭州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杭州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之一章 總則

之一條 為加強杭州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杭州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杭州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杭州市人民 *** 在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 編制《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

第五條 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杭州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杭州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 *** 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意見和建議,并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

第七條 杭州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下同)。

第八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所含的各項專業規劃,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各類詳細規劃,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每5年編制1次,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村鎮規劃在城市總體規劃指導下,由所在區人民 *** 組織編制。

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內容和深度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遵循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認真組織規劃方案的討論及成果的審查,保證規劃設計質量。城市規劃涉及軍事設施的,負責編制規劃的單位應征求軍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 規劃審批權限:(一)《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二)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由市人大或其會審查同意。(三)單獨編制的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國家有關部門對各項專業規劃的審批權限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權限報批。(四)城市分區規劃、重要詳細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它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批。(五)西湖風景名勝區各類詳細規劃的審批權限,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六)村鎮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 *** 審批。

第十一條 各項城市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公布(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并嚴格執行。

第十二條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市人大會、省人民 *** 和國務院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

布局重大變更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需作重大修改的,須經市人大或其會、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其它規劃的修改,應由規劃編制單位報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保護人文景觀,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間。

第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需要申請用地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審批手續:(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國家批準建設項目的有關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定點申請;(二)市規劃局在建設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文件資料齊全后,根據建設項目性質、規模等,按照城市規劃要求,在1個月內作出批復,核定建設項目的具 *** 置和界限,并提供規劃設計條件;(三)建設單位或個人根據規劃設計條件,在1年內按規定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經批準后,市規劃局應在20日內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報送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原定點申請自行失效;(四)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6個月內未申請用地,而又未申請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須持有關部門文件、資料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后,由市規劃局核發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憑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在臨時用地內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臨時用地使用期不得超過批準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使用期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征用、劃撥、使用土地時,未經市規劃局同意,不得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位置、界限。確需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須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需在列項前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附有市規劃局的選址意見書。不需要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列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前,應當征求市規劃局對建設項目選址的意見。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市人民 *** 根據城市規劃作出的調整用地的決定。必需遷建的用地,由市規劃局按實際需要另行安排。臨時用地使用期滿必須無條件清退完畢;使用期間因城市建設需要清退的,使用單位應按要求清場退出。

第十九條 根據城市規劃確定搬遷的單位或個人,搬遷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 *** 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接收。該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規劃局按城市總體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按《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提出意見,報市人民 *** 批準。

第二十條 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變用途。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塘,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開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動須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規劃的實施。有關部門在批準前,應征求市規劃局意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規劃道路、沿河規劃綠化帶兩側征用、劃撥土地進行建設時,應按規定同時征用、劃撥一定面積的規劃道路用地或沿河規劃綠化帶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無償移交市政公用、綠化管理部門,用于道路或綠化建設。建設工程的保護用地,如不準建設其它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同時予以征。

第二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相互結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區性必要的配套設施外,其它新建、遷建項目,應安排在統一開發和改建的地區內進行建設。嚴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鄉(鎮)村集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用地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村鎮建設,由市規劃局根據批準的村鎮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農民個人建房必須在批準的村鎮建設范圍內安排建設,因特殊情況需在村鎮建設范圍之外建房的,必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它工程設施,必須向市規劃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雜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方可申請開工。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下列程序申領:(一)建設單位或個人持有關批準文件向市規劃局提出申請,市規劃局根據城市規劃要求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二)建設單位或個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根據規劃設計要求編制設計方案,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經市規劃局審定后,進行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三)工圖設計完成后,經市規劃局審核其中有關城市規劃內容,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下列圖件:(一)填妥的建設工程申請表;(二)當年有效的建設工程項目計劃文件;(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及舊有建筑物產權證;(四)環保、防疫、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意見;(五) *** 工程施工圖(包括三廢處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條 市規劃局在收到前條規定的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報送的資料后,應在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或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按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 *** 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設施,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向市規劃局辦理以下審批手續:(一)報送

根據出讓合同中載明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要求編制的建設用地平面布置圖和設計方案。經市規劃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二)報送施工圖。經市規劃局審核,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后,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批準后,應在現場放好灰線,經市規劃局檢驗,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方可破土動工。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領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動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市規劃局辦理延期手續;未辦妥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屬特殊搶險工程的,應向市規劃局申明理由,經同意可先動工,并及時補辦各項手續。

第三十三條 施工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管線等未預見設施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保護好現場,待妥善處理后方可施工。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迅速作出處理。

第三十四條 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擴大原有宅基地面積。城鎮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須經市規劃局確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并已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確定建設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內,按規定應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臨時搭建的設施,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在

建設工程驗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規劃局許可的期限內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場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施工階段以及竣工驗收時,市規劃局有權對其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一切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市規劃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第三十八條 各類建筑物、構筑物改變使用性質的,須經市規劃局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設計方案應由市規劃局審核,報送市人民 *** 批準后,方可進行初步設計。

第四十條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根據建筑總體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質和具體條件,適當向道路規劃紅線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場地,供作綠化、停車和敷設附屬工程、管線等使用。建筑物

(以陽臺、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為準)后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兩側的,后退距離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兩側的,不少于2米。在舊區改建地段后退確有困難的,可視情況適當減少。

(二)學校教學樓、幼兒園、醫院等建筑,除應符合有關消防、衛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兩側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層建筑其后退距離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設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質有特殊要求的建筑,還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車場地。

(四)工廠、倉庫、商店等建筑可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應后退3米至5米。現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在改建時應按規定退讓。

第四十一條 一般建筑之間的間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還應考慮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間距為:

(一)南北朝向時,在舊城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區間距與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東西朝向時,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間距與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墻間距,應能滿足消防、衛生、交通、綠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層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日照間距、山墻間距,視具體情況而定。

第四十二條 建造公廁,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配備沖洗設施。公廁建在民用房屋的無窗兩側和平房背側面的,其間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開設門窗一側的,其間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設施應同時建造室內或室外廁所。

第四十三條 主要道路沿線不得建設有礙市容觀瞻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第四十四條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陽臺改建,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五條 住宅小區不得修建封閉式圍墻,確實需要的,可設置通透式圍墻或以綠籬代替圍墻。學校、醫院、廠區、倉庫等設置通透式圍墻或柵欄,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需要修建封閉式圍墻的,須經市規劃局批準。

第四十六條 新建雕塑必須嚴格履行報批手續,凡屬一般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批準;重要雕塑建設,由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 *** 批準;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雕塑建設,由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核,報市人民 *** 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設計、施工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必須按以下規定查驗規劃圖件:

(一)設計單位承擔建筑設計任務時,必須查驗市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條件和規劃要求等有關圖件;

(二)施工單位在承包建設工程業務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批準的圖件;

(三)建筑管理部門在批準施工時,必須查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營業執照時,必須查驗營業用房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五章 管線設施規劃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管線工程,應根據需要,有計劃地組織施工,并按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進行。

第四十九條 下列管線工程可以不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一)規劃管位軸線和管徑不變的原有管線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規劃道路中心線,接入各類管線的支管;

(三)鐵路、港口、機場、工廠、倉庫等用地范圍內的專用管線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區、小區、街坊內部管線在小區級道路上敷設及其與城市管線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地段外,長度在500米以內的低壓電力架空線、電信線。

第五十條 各項管線工程應按照市規劃局所確定的管線位置、標高進行施工,目前確實不能實施的,可暫作臨時敷設,今后按規劃修建道路時,原建設單位應對臨時性設施同時進行改造,所需資金和材料由原建設單位負責。

第五十一條 穿越河道的管線的埋設深度,應以不妨礙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線安全的原則確定。架空管線跨越通航河道的,應符合港務、航道等部門核定的高度和有關技術規定。

第五十二條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專用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不得占用道路規劃紅線內用地。

第五十三條 管線在城市橋梁上通過時,應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門同意。新建橋梁應根據管線綜合規劃,設計預留管線通過的位置。

第五十四條 電力、電信線纜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統或相同電壓線路應組合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不同系統不同電壓的線路,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同溝敷設或合桿架設。

第五十五條 無線電臺等無線通訊設施,應在規劃收訊或發訊區設置,并報經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市規劃局同意。微波通訊的空中通道,應避開規劃高層建筑或高于規劃高層建筑。

第六章 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管理

第五十六條 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是國家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各級人民 *** 要切實加強保護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的各項建設項目的定點和設計方案,必須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再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有關規劃審批手續。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違反《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新建、擴建、改建與風景名勝無關的建筑物。

現有鄉(鎮)村企業應嚴格控制在現有規模,并逐步轉為旅游服務的企業。在外圍保護地帶內不得建設破壞景觀、污染環境的工廠和單位。

第五十九條 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的各種建筑物的形式、體量、高度、色調,應與周圍環境氣氛相協調,不得損害風景名勝區的自然風景。

第六十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的療養院和干休所、醫院等單位,必須嚴格控制現有規模(包括床位數和用地面積),不得擴建。

第六十一條 嚴禁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開挖深井和沉箱井。開挖隧道、人防工程須經專業技術部門作可行性研究,確保泉源完好,經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和市規劃局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批準后實施。

建造公廁、垃圾中轉站應當避開溪流、泉源,無法避開時,距離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 *** 責令退回。

對違法占用土地的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至20%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50%以下的罰款,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責令按規定補辦。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有關責任人員,市規劃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違反城市規劃的單位或個人,在接到市規劃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停止施工。繼續違法施工的,由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決定的機關予以制止,并拆除繼續違法建設部分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它設施。

第六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影響城市規劃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市規劃局除責令限期改正外,并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侵占城市規劃確定的綠化用地、公共活動用地、體育運動和學校用地或擅自改變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請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使用期滿后不拆除的,由市規劃局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2%至15%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凡違法用地或違法建筑未處理完畢前,市規劃局有權暫停受理違法單位有關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

第六十八條 市規劃局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規劃管理人員有權憑證進入各單位施工現場檢查和制止違法建筑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擾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六十九條 在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違反城市規劃管理的行為,由市規劃局會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依據本條例進行處罰。

第七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劃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一條 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應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的有關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制訂,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珠海市城鄉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管理,規范城建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發揮城建檔案在城鄉規劃、建設、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報送、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實物等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第四條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統一標準、集中管理、信息共享和便于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區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將城建檔案事業列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發展城建檔案事業所需經費。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 *** 職責。第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住建部門)是全市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制度;

(二)依法查處城建檔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三)負責全市城建檔案信息化工作的統籌、規劃和協調;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館是市住建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受市住建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城建檔案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城建檔案技術規范、標準和驗收歸檔指南;

(三)負責接收和保管列入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接收范圍的城建檔案;

(四)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指導和服務,進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水務工程(不包括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工程檔案專項驗收,參與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工程檔案專項驗收;

(五)負責征集和保護城建檔案;

(六)負責城建檔案的編纂研究、信息公開、查詢利用和咨詢服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斗門區、金灣區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在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房屋建筑工程檔案和除市政、交通、水務、能源工程檔案之外的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條 交通、水務等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水務、能源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工作,把建設工程檔案管理工作納入工程管理環節。

檔案、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建檔案相關工作。第九條 市住建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實現城建檔案的信息共享和綜合利用。

本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實行城建檔案信息化管理,并將城建檔案信息納入全市城建檔案綜合信息管理系統。第二章 城建檔案報送和接收第十條 城建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接收下列檔案資料,檔案資料包括紙質檔案資料和電子檔案資料:

(一)各類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檔案;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檔案;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檔案;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檔案;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檔案;

8.地下管線工程及現狀檔案;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工程檔案。

(二)住房城鄉建設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城市勘察測繪和城鄉規劃編制成果;

(四)城市規劃發展、城市建設研究等成果;

(五)建設用地和各類建設工程的普查、補測和補繪資料;

(六)有關城鄉規劃、建設和管理的政策法規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第十一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歸檔標準或者歸檔指南,明確城建檔案歸檔范圍、編制質量、移交時限等要求。

建設、交通、水務等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告知建設單位有關建設工程檔案的歸檔要求、移交時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