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適應城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簡介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證實施城市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本市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本辦法。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本市城市規劃區分為市規劃區和建制鎮規劃區。市規劃區包括市區以及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簡介的城市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遺址及重要交通設施、基礎設施和其他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建制鎮規劃區包括鎮區、近郊區以及本鎮行政區域內其他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城市建設應當按照嚴格控制市區規模、合理發展小城鎮的方針,逐步形成本市市區、重要城鎮和其他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促進生產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在城市規劃區內實行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第五條 本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在市人民 *** 領導下,實行統一管理。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市規劃管理。
市區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
郊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第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市區應當在總體規劃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八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從實際出發,科學預測城市遠景發展的需要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簡介;應當使城市的發展規模、速度、建設標準、定額指標等與國家和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編制辦法簡介:
(一)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防止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強江河湖泊等水體的保護,注重綠化和城市景觀;
(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促進流通,繁榮經濟,促進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漬、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應的規劃或者措施;
(四)合理和節約用地,切實保護蔬菜基地及其他耕地,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
(五)保護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傳統街區及重點建筑,體現歷史文化名城的特色。第九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編制: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郊區、縣人民 *** 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
(三)市區分區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所在地的區人民 *** 組織編制;
(四)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規劃設計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根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規劃設計要點委托規劃設計單位編制;
(五)各項專業規劃由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編制。第十條 城市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級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湖北省人民 *** 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區、縣人民 *** 審批;
(三)市區分區規劃報市人民 *** 審批;
(四)詳細規劃除重要的由市人民 *** 審批外,其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專業規劃除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市人民 *** 審批。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郊區、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請上級人民 *** 審批前,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市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對總體布局作重大變更的,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郊區、縣人民 *** 調整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經批準的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確需修改的,按照第十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試述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內容?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
第二章:總體規劃
第五條 編制總體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項:
(一)市(縣)域基礎資料
1、市(縣)域的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
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貌、地質、自然災害、生態環境等;
3、資源條件;
4、主要產業及工礦企業(包括鄉鎮企業)狀況;
5、主要城鎮的分布、歷史沿革、性質、人口和用地規模、經濟發展水平;
6、區域基礎設施狀況;
7、主要風景名勝、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的分布和開發利用條件;
8、三廢污染狀況;
9、土地開發利用情況;
10、國民生產總值、工農業總產值、國民收入和財政狀況;
11、有關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發展戰略、區域規劃等方面的情況。
(二)城市基礎資料
1、近期繪制的城市地形圖,圖紙比例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氣象資料;
(2)水文資料;
(3)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地質質量的總體驗證和重要地質災害的評估;
(4)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歷次城市規劃的成果資料等;
3、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資料
(1)經濟發展資料:包括歷年國民生產總值、財政收入、固定資產投資、產業結構及產值構成等;
(2)城市人口資料:包括現狀非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及其中暫住人口數量,人口的年齡構成、勞動構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長和機械增長情況等;
(3)城市土地利用資料:城市規劃發展用地范圍內的土地利用現狀,城市用地的綜合評價;
(4)工礦企業的現狀及發展資料;
(5)對外交通運輸現狀及發展資料;
(6)各類商場、市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7)各類倉庫、貨場現狀和發展資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專業學校現狀和發展資料;
(9)科研、信息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0)行政、社會團體、經濟、金融等機構現狀和發展資料;
(11)體育、文化、衛生設施現狀和發展資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設施資料
(1)住宅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居住水平、居住環境質量;
(2)各項公共服務設施的規模、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和分布狀況;
(3)市政、公用工程設施和管網資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貨運量、流向等資料;
(4)園林、綠地、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等方面的資料;
(5)人防設施、各類防災設施及其他地下構筑物等的資料。
5、城市環境及其他資料
(1)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三廢排放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分布及處理情況;
(3)其他影響城市環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聲、惡臭、震動)的分布及危害情況;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
(三)必要時,需收集城市相鄰地區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總體規劃綱要,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為:
(一)文字說明
1、簡述城市自然、歷史、現狀特點;
2、分析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發展優勢與制約因素,初步劃出城市規劃區范圍;
3、原則確定規劃期內的城市發展目標、城市性質,初步預測人口規模、用地規模;
4、提出城市用地發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對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礎設施、防災、環境保護、重點建設等主要問題提出原則規劃意見;
6、提出制訂和實施城市規劃重要措施的意見。
(二)圖紙
1、區域城鎮關系示意圖:圖紙比例為1/500000~1/1000000,標明相鄰城鎮位置、行政區劃、重要交通設施、重要工礦區和風景名勝區。
2、城市現狀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主要建設用地范圍、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礎設施。
3、城市規劃示意圖:圖紙比例1/25000~1/50000,標明城市規劃區和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大致范圍,標注各類主要建設用地、規劃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對外交通設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圖紙。
第七條 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項:
(一)城市總體規劃文本
1、前言:說明本次規劃編制的依據;
2、城市規劃基本對策概述;
3、市(縣)域城鎮發展
(1)城鎮發展戰略及總體目標;
(2)預測城市化水平;
(3)城鎮職能分工、發展規模等級、空間布局,重點發展城鎮;
(4)區域 *** 通設施、基礎設施、環境保護、風景旅游區的總體布局;
(5)有關城鎮發展的技術政策。
4、城市性質,城市規劃期限,城市規劃區范圍,城市發展方針與戰略,城市人口現狀及其發展規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間布局
(1)確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關技術經濟指標,注明現狀建成區面積,確定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和面積,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類用地的布局,不同區位土地使用原則及地價等級的劃分,市、區級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的保護,城市風貌和特色;
(4)舊區改建原則,用地結構調整及環境綜合整治;
(5)郊區主要鄉鎮企業、村鎮居民點以及農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控制范圍。
6、城市環境質量建議指標,改善或保護環境的措施;
7、各項專業規劃,內容要求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8、3~5年內的近期建設規劃,包括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投放、住宅建設等。
9、實施規劃的措施。
(二)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圖紙
1、市(縣)域城鎮分布現狀圖。圖紙比例為1/50000~1/200000,標明行政區劃城鎮分布、交通 *** 、主要基礎設施、主要風景旅游資源。
2、城市現狀圖。圖紙比例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按《城市用地分類及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畫出城市現狀各類用地的范圍(以大類為主,中類為輔);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對外交通、市政公用設施的位置;
(3)商務中心區及市、區級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歷史地段范圍;
(5)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的范圍;
(6)園林綠化系統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稱;
(8)表現風向、風速、污染系數的風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發展地區應繪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質評價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不同工程地質條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圍、界線、參數;
(2)潛在地質災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種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間分布、強度劃分;
(3)活動性地下斷裂帶位置,地震烈度及災害異常區;
(4)按防洪標準頻率繪制的洪水淹沒線;
(5)地下礦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圍;
(6)城市土地質量的綜合評價,確定適宜性區劃。(包括適宜修建、不適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區的范圍)。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圖紙比例同現狀圖,標明行政區劃、城鎮體系總體布局、交通 *** 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布局、主要文物古跡、風景名勝及旅游區布局。
5、城市總體規劃圖。表現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規劃內容,圖紙比例同現狀圖。
6、郊區規劃圖。圖紙比例為1/25000~1/50000,圖紙應標明以下內容:
(1)城市規劃區范圍、界線;
(2)村鎮居民點、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等各項建設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圍;
(3)對外交通用地及需與城市隔離的市政公用設施(水源地、危險品庫、火葬場、墓地、垃圾處理消納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4)農田、菜地、林地、園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設的綠色空間的布局和控制范圍。
7、近期建設規劃圖。
8、各項專業規劃圖,詳見第三章的規定。
(三)附件
第三章: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業規劃應包括第九條至第十九條所列各項。六度以上地震設防城市應編制抗震防災規劃。各項專業規劃要相互協調,文本和圖紙要符合本章的規定。單獨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要符合該專業規劃的有關技術規定。
第九條 道路交通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對外交通
(1)鐵路站、線、場用地范圍;
(2)江、海、河港口碼頭、貨場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圍;
(3)航空港用地范圍及交通聯結;
(4)市際公路、快速公路與城市交通的聯系,長途客運樞紐站的用地范圍;
(5)城市交通與市際交通的銜接。
2、城市客運與貨運
(1)公共客運交通和公交線路、站場分布;
(2)自行車交通;
(3)地鐵、輕軌線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設安排;
(4)客運換乘樞紐;
(5)貨運 *** 和貨源點布局;
(6)貨運站場和樞紐用地范圍。
3、道路系統
(1)各項交通預測數據的分析、評價;
(2)主次干道系統的布局,重要橋梁、立體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廣場、停車場位置;
(3)自行車、行人專用道路系統。
(二)圖紙內容
1、分類標繪客運、貨運、自行車、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紅線寬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廣場、停車場、公交停車場的位置和范圍;
4、鐵路線路及站場、公路及貨場、機場、港口、長途汽車站等對外交通設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圍。
第十條 給水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水量標準,生產、生活、市政用水總量估算;
2、水資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選擇,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凈水方案,水廠制水能力;
3、輸水管網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壓站位置和數量;
4、水源地防護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廠、貯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給水分區和規劃供水量;
3、輸配水干管走向、管徑,主要加壓站、高位水池規模及位置。
第十一條 排水工程規劃(含雨水工程與污水工程,必要時也可分開編制)。
(一)文本內容
1、排水制度;
2、劃分排水區域,估算雨水、污水總量,制定不同地區污水排放標準;
3、排水管、渠系統規劃布局,確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處理廠布局、規模、處理等級以及綜合利用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排水分區界線,匯水總面積,規劃排放總量;
2、排水管渠干線位置、走向、管徑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構筑物規模位置;
4、污水處理廠位置、用地范圍。
第十二條 供電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用電量指標,總用電負荷,更大用電負荷、分區負荷密度;
2、供電電源選擇;
3、變電站位置、變電等級、容量,輸配電系統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防護要求。
(二)圖紙內容
1、供電電源位置、供電能力;
2、變電站位置、名稱、容量、電壓等級;
3、供電線路走向、電壓等級、敷設方式;
4、高壓走廊用地范圍、電壓等級。
第十三條 電信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各項通訊設施的標準和發展規模(包括長途 *** 、市內 *** 、電報、電視臺、無線電臺及部門通訊設施);
2、郵政設施標準、服務范圍、發展目標,主要局所網點布置;
3、通訊線路布置、用地范圍、敷設方式;
4、通訊設施布局和用地范圍,收發訊區和微波通道的保護范圍。
(二)圖紙內容
1、各種通訊設施位置,通訊線路走向和敷設方式;
2、主要郵政設施布局;
3、收發訊區、微波通道等保護范圍。
第十四條 供熱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供熱負荷、確定供熱方式;
2、劃分供熱區域范圍、布置熱電廠;
3、熱力網系統、敷設方式;
4、聯片集中供熱規劃。
(二)圖紙內容
1、供熱熱源位置、供熱量;
2、供熱分區、熱負荷;
3、供熱干管走向、管徑、敷設方式。
第十五條 燃氣工程規劃
(一)文本內容
1、估算燃氣消耗水平,選擇氣源,確定氣源結構;
2、確定燃氣供應規模;
3、確定輸配系統供氣方式、管網壓力等級、管網系統,確定調壓站、灌瓶站、貯存站等工程設施布置。
(二)圖紙內容
1、氣源位置、供氣能力、儲氣設備容量;
2、輸配干管走向、壓力、管徑;
3、調壓站、貯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條 園林綠化、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規劃(必要時可分別編制)
(一)文本內容
1、公共綠地指標;
2、市、區級公共綠地布置;
3、防護綠地、生產綠地位置范圍;
4、主要林蔭道布置;
5、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保護范圍、保護控制要求。
(二)圖紙內容
1、市、區級公共綠地(公園、動物園、植物園、陵園,大于2000m2的街頭、居住區級綠地、濱河綠地、主要林蔭道)用地范圍;
2、苗圃、花圃、專業植物等綠地范圍;
3、防護林帶、林地范圍;
4、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區位置和保護范圍;
5、河湖水系范圍。
第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原則和標準;
2、生活廢棄物總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處理,消納場所的規模及布局;
3、公共廁所布局原則、數量。
(二)圖紙應標明主要環衛設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圍,可和環境保護規劃圖合并。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規劃
(一)文本內容
1、環境質量的規劃目標和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環境污染的防護、治理措施。
(二)圖紙
1、環境質量現狀評價圖:標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質擴散范圍、主要污染排放單位名稱、排放濃度、有害物質指數;
2、環境保護規劃圖:規劃環境標準和環境分區質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條 防洪規劃
(一)文本內容
1、城市需設防地區(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圍,設防等級、防洪標準;
2、防洪區段安全泄洪量;
3、設防方案,防洪堤壩走向,排洪設施位置和規模;
4、防洪設施與城市道路、公路、橋梁交叉方式;
5、排澇防潰的措施。
(二)圖紙內容
1、各類防洪工程設施(水庫、堤壩閘門、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設防地區范圍、洪水流向;
3、排洪設施位置、規模。
第二十條
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防規劃(必要時可分開編制)重點設防城市要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及人防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對地下防災(包括人防)設施、基礎工程設施、公共設施、交通設施、貯備設施等進行綜合規劃,統籌安排。
(一)文本內容
1、城市戰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設的原則和重點;
3、城市總體防護布局;
4、人防工程規劃布局;
5、交通、基礎設施的防空、防災規劃;
6、貯備設施布局。
(二)圖紙
1、城市總體防護規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標繪防護分區,疏散區位置,貯備設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設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圖。標繪各類人防工程及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工程位置及范圍。
第二十一條 各級歷史文化名城要做專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則。
(一)文本內容
1、歷史文化價值概述;
2、保護原則和重點;
3、總體規劃層次的保護措施:保護地區人口規模控制,占據文物古跡風景名勝的單位的搬遷,調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規劃格局、空間形態、視覺通廊的保護;
4、確定文物古跡保護項目、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提出保護要求;
5、確定需要保護的歷史地段、劃定范圍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修整、利用、展示的規劃意見;
7、規劃實施管理的措施。
(二)圖紙
1、文物古跡、歷史地段、風景名勝分布圖。圖紙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現狀圖上標繪名稱和范圍;
2、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圖。標繪各類保護控制地區的范圍,有不同保護要求的要分別表示。文物古跡、歷史街區、風景名勝及其他需保護地區的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范圍,近期實施保護修整項目的位置、范圍,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護措施示意。
大同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5修正)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山西省實施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但市級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工作,由市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四條 市、縣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市規劃工作的領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合理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耕地,任何建設不得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制定第六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范圍內的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規劃,由縣(區)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鎮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
單獨編制的各專項規劃由各主管部門依據其專業規劃組織編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市、縣(區)人民 *** 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城市規劃的編制,并無償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本市的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堅持保護古城與建設新區相結合的方針,遵守保護文物古跡,保持傳統建筑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原則。第八條 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按照規定程序報上級人民 *** 審批。
縣(區)人民 *** 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經縣(區)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報市人民 *** 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鎮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縣(區)人民 *** 和市城市規劃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 *** 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報縣人民 *** 審批,并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 *** 審批。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審批。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重點地段由城市人民 *** 審批,其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 城市人民 *** 可根據需要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原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需作修改和調整的,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十一條 申請乙級、丙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報所在地市、縣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省人民 ***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資質證書》。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批準前,應當公示,征求社會意見。經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第三章 新區開發與舊區改建第十三條 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必須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各項建設工程的選址、定點,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和破壞城市環境,影響城市各項功能的協調和古城風貌。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開發應當具備水資源、能源、交通、防災等建設條件,節約土地及空間資源,保護機場凈空及微波通道,合理利用城市現有設施。
各類開發區的規劃與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新區開發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組織實施。同時配套建設公用設施和城市環境、商業、文化、教育、衛生等設施。第十五條 舊區改建應當劃定保護范圍、控制建筑高度和保持街區特色。
在舊區內嚴格控制工業建設項目,禁止新建污染環境的工程。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哪些內容?
城市規劃法體系包括的主要內容:
(1)城市規劃法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這是國家法律。主要調節城市規劃與經濟社會、城市建設及發展過程中的各項關系: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相互關系;確立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的各類主體,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確定對違法行為的處置方式及執行主體;確立 *** 行政部門執行城市規劃的職權范圍及相應的動作機制。
(2)城市規劃實施性行政法規
有建設部頒發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和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聯合頒發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編制要求》等。主要是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建立國家整體珠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的行政組織機制及相應的行政措施。其中包括:國家和地方 *** 的各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權力和義務;中央和地方各級行政部門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在城市規劃實施過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協作;制定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實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則;明確 *** 城市規劃管理的操作過程及動作機制的互動關系。
(3)地方城市規劃法規
如《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它們由地方立法部門根據國家城市規劃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地方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具體情況,明確地方城市規劃制度的具體框架,劃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門之間的分工和相互協作,確定地方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的基本組織和相應的職責權限,明確當地城市規劃編制、實施的具體程序和原則,對違法行為處置的主體和相應的量度原則,建立城市規劃法規與地 *** 規之間的相互協同關系等。
(4)城市規劃行政規章
包括國家和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保證城市規劃順利開展的規章制度。該類法規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部門內部、城市規劃部門與社會各部門及個人與城市規劃直接相關的所有行為。確立這些行為合法化的途徑、界限、組織機制和相應的原則,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置的程序和量度標準等;同時也應當包括城市規劃編制和城市規劃實施的依據、決策途徑和相應的行政措施。
(5)相關的法律法規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綠化管理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和相應的組織機制應當體現在城市的法律法規之中,同時,在這些法律法規的實施也應當與城市規劃的原則、組織和管理的程序不相矛盾。
同時,城市規劃作為 *** 行為,必須要符合國家的行政程序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已經頒布的行政程序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等。
(6)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
城市規劃技術標準與技術規范是城市規劃行政的重要技術性依據,也是城市規劃行政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觀基礎。它所規范的主要是城市規劃內部的技術行為,它的內容應當能夠覆蓋城市規劃過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術性行為,也就是在城市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具有普遍規律性的技術依據。目前國家已經頒布的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以及涉及城市道路、城市規劃基本術語、城市給水、城市排水、城市供電、城市園林、工程管線和建筑設計、消防防災等方面的一系列技術標準與規范可以與國家的技術標準與規范重疊,并根據地方條件作出相應的修正。
(7)城市規劃文本
城市規劃經法律程序獲得審批之后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一種規范性文件,因此城市規劃文本同樣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城市規劃文本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運用城市規劃的理論和技術標準對特定地域范圍內的城市建設和發展內容進行具體規定的法定文件。城市規劃文本應當包括兩部分內容,即文字性的文本和對文本進行說明或具體化的圖紙。根據建設部《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需要編制規劃文本的主要是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以及控制性祥細規劃。但在實踐中,城市規劃文本能否作為城市規劃行政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真正具有法律效力,還有待于城市規劃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并有賴于規劃編制方式的改進和技術水平的提高。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