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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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福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建設濱海濱江現代化國際大都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城鎮新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人為本,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第四條 各級人民 ***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河流水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基本農田、海岸帶、礦產、林地等自然生態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煙臺山、鼓嶺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項目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市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工作??h(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鎮、鄉人民 *** 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 *** 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城鄉規劃基礎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和有效實施。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的公眾參與制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和其他方式、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依法公布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規劃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除外。第八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九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規定。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年度規劃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 *** 批準。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編制本市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 *** 批準后執行。第十一條 總體規劃按下列規定編制和審批: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福州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縣(市)人民 *** 所在地鎮以外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二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經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市)人民 *** 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后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審議意見連同修改情況一并報送審批。鎮、鄉人民 *** 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優化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以及相關城鄉建設活動。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區、特定地區設立的派出機構和在鎮設立的工作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 *** 依照法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村莊規劃審批和其他規劃管理工作。
鎮人民 *** 依照法定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編制和其他規劃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第四條 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市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時,應當將規劃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作為重要依據。未經規劃委員會審議或者審議未通過的,市人民 *** 不予批準。城市總體規劃、區域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和修改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的設立和調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應當經市人民 *** 常務會議審議。
規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和若干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專業委員會負責其職責范圍內事項的審議。
規劃委員會委員由市人民 *** 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應當超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規劃委員會對審議的表決事項實行票決制。每次參加會議人數應當不少于各委員會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參加會議的委員均享有表決權,表決議題采取無記名的方式進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會議的委員贊成方可通過。
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遵循以人為本、城鄉一體、
優化布局、生態文明、節約資源、集約發展和傳承嶺南特色的原則。第六條 各級人民 *** 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制定、實施本市城鄉規劃:
(一)堅持多中心、組團式、 *** 型的城市空間結構,引導城市各功能區合理分工、協調發展,構建城鄉一體發展的市域城鎮體系;
(二)科學控制人口和用地規模,加強城鄉空間管制,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生態控制線,加強生態隔離,推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
(三)城市新區的規劃建設應當科學確定城市功能,緊湊布局,集聚發展,同步配套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
(四)舊城區的規劃建設應當注重優化城市功能和改善人居環境,增加基礎設施和公共空間,嚴格控制居住人口和建設總量;
(五)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加強歷史城區、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名鎮名村、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傳統風貌建筑和自然遺產等的保護;
(六)加強國家中心城市的輻射帶動功能,推進廣州與珠江三角洲城鎮群的區域協調發展。第七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第八條 各級人民 *** 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因規劃變更導致的 *** 補償支出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其他城鄉規劃應當通過 *** 網站、新聞媒體或者在專門場所及時公布,并作為 *** 網站或者常設的專門場所長期公布的內容,未經公布的城鄉規劃,不作為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的依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條 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條件。第十一條 本市應當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強化規劃成果電子數據的質量控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提升城鄉規劃的科學水平,實現各行政管理部門之間規劃管理信息的共享。
成都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修訂)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促進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相關 *** 規章的科學民主制定和嚴格實施、監督,完善規劃治理,優化和拓展城市發展空間,保護生態資源,改善人居環境,加快建設國家中心城市,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監督檢查以及在城鄉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村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規劃區應當相互銜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鄉)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編制相關 *** 規章:
(一)堅持規劃先行、建管并重、城鄉統籌、分類指導,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
(二)貫徹綠色、低碳、生態、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
(三)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確保公共空間優先、公共交通優先和公共配套優先;
(四)堅持傳承與創新并重,注重延續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保護有地方特色的歷史風貌和自然景觀;
(五)維護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城鄉規劃的可操作性。第五條 本市城鄉規劃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級管理。開發區、園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鄉規劃管理。
市人民 *** 負責全市城鄉規劃工作。區(市)縣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工作。鎮(鄉)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城鄉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在區(市)縣人民 *** 的領導下配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中心城區和市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承擔特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區(市)縣人民 *** 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承擔特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區(市)縣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相關工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 *** 實施。第六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 *** 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 *** 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 *** 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
城鄉規劃委員會下設主任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辦公室。主任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負責其職責范圍內事項的審議。辦公室設在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規定。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區(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和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按照下一層次規劃服從上一層次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總體規劃的原則,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等規劃相互銜接,協調一致,有效統籌城鄉空間資源配置,構建覆蓋全域的空間規劃管理體系。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區(市)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鎮(鄉)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 市人民 *** 應當專門制定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劃定城市開發邊界,確定生態保護紅線。
區(市)縣人民 *** 應當編制區域內的生態專項規劃,落實全市生態保護規劃要求。第九條 全市城鄉規劃應當注重延續傳統文化和歷史遺存,保護歷史建筑和歷史文化街區,突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特色。按照保護傳統格局、整體風貌和文化內涵的要求,優化城市形態,提升城市品質,保持新舊建筑協調。
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都江堰、青城山、武侯祠、杜甫草堂、寬窄巷子等自然和歷史文化遺跡的保護工作,嚴格控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名錄項目保護范圍內各類建設活動,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蘇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發展,協調各縣級市(區)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陽澄湖保護區的規劃管理,《蘇州市陽澄湖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以歷史文化名城、高新產業基地、宜居城市、江南水鄉為城市發展目標,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適應特色產業要求,并符合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各級人民 *** 的重要職責。本市各級人民 *** 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工作的領導,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同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同級人民 *** 決定。
市和縣級市人民 *** 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制度。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第六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各區的城鄉規劃管理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實施。
鎮人民 *** 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鎮設立派出機構。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水務)、農業、國土、環保、衛生、公安、民防、園林綠化、城管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創新規劃 *** 和管理手段,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八條 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市城市總體規劃,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按照法定程序報省人民 *** 審查、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縣級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納入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不再單獨編制。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省人民 *** 確定的鎮的總體規劃,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查后,報省人民 *** 審批。第九條 市和縣級市、鎮人民 *** 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并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第十條 鎮人民 *** 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一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人民 *** 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 *** 備案。
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級市人民 *** 審批后,報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應當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并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二條 市和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及鎮人民 *** ,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開展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審批。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研究處理。
重要地塊和特別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或者縣級市人民 *** 確定,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鹽城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對建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宜居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規模和時序,注重保護耕地、濕地,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適應產業發展要求,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 *** 應當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 *** 財政預算。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 *** 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修改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為本級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形式和議事制度由本級人民 *** 決定。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經本級人民 *** 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 *** 、街道辦事處按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七條 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有效銜接,并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符合沿海開發、新城建設等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八條 鼓勵研究、推廣、應用城鄉規劃先進技術,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編制和審批。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條 市人民 *** 確定的重點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由上一級人民 *** 審查,報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編制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有序引導村民向規劃發展村莊集中居住。對富有歷史、生態、建筑等特色的村莊,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的村莊,可以不再單獨制定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 *** 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鎮人民 *** 根據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h(市)人民 *** 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市)人民 *** 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 *** 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綜合管廊建設、城市綜合交通、城市綜合防災減災、海綿城市建設等規劃內容。第十三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 *** 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市或者縣(市)人民 *** 審批。對于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市或者縣(市)人民 *** 在審批前,應當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第十四條 市、縣(市)人民 ***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單獨編制有關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 *** 審批。
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的意見。市、縣(市)人民 *** 在審批其他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涉及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時,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就專項規劃是否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提出審查意見。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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