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了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天津市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以下簡稱《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必須服從我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執行規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城市建設必須堅持統一規劃、統一管理、集中領導的原則。在國務院未批準我市總體規劃以前,我市各項城市建設以一九八四年八月市規劃局編制上報的總體規劃方案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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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規劃設計管理局,在市人民 *** 領導下,是我市城建規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市內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為市規劃局的派出機構,郊、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在規劃和規劃管理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第二章 建設用地管理第四條 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各項建設工程需要用地時,須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計劃任務書或其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市、縣濱海各區的規劃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審查批準,取得土地使用證件后方可使用土地。界外處理土地,未經批準不得使用。第五條 在城鎮、文物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水源保護區等特定地區的規劃范圍內進行農房建設,必須服從城鎮統一規劃,按照劃撥用地審批權限,由規劃管理部門確定位置、面積后,方可使用土地。第六條 經市、縣、濱海各區規劃管理部門按照審批權限核定用地后,用地單位應到土地所在區人民 *** 征地管理部門辦理征用土地手續,超過六個月不辦理征用手續,征地管理部門可將“核定用地通知”退回用地審批機關,予以注銷。第七條 用地單位對核撥的用地,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如因計劃變更等原因,其征而未用的土地,應主動交回原審批機關,另行安排。第八條 各單位因遷建、撤銷的原址、企業間的廠址調整,應由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劃統一安排。其主管部門需要調整使用時,應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并據此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第九條 嚴格控制臨時用地,臨時用地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臨時用地不得興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構筑物,臨時用地期滿交回土地時,應負責拆除地上一切臨時設施和清整場地。如確需延期使用臨時用地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繼續使用,其審批權限與劃撥用地同。第十條 用地單位經批準征用的土地和臨時用地,自批準之日起,未按批準性質使用或閑置未用超過兩年又未經批準延期使用的土地,規劃管理部門有權收回另行安排。已拆遷和征用的土地,按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第五條規定的范圍內未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經營開山、取土、挖砂及設置垃圾、廢渣堆場或隨意填墊坑塘、河道。第十二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駐津單位和部隊(包括國營農場)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經營需要用地,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引進外資合營企業,由中方單位或代表辦理用地手續。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第十三條 凡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需持有經國家規定程序批準的建設計劃,個人必須具有充分的建設理由,向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申報,按規定報送有關文件和設計圖紙,履行規劃審報手續,領得建筑工程施工執照后方可施工。

拆除原有建筑,也應征得規劃管理部門和房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拆除。第十四條 規劃管理部門依據規劃要求對建設項目提出設計要求,包括:建筑位置、地面控制標高、建筑密度、建筑層數(高度)、建筑立面與周圍環境的關系等,設計單位必須按照設計要求并根據建設單位對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以及有關規范進行設計,設計單位要對設計質量和安全負責。

需要做方案設計比較的工程,在批發審報建筑時一并提出,由建設單位負責送審設計文件。第十五條 一切建筑工程(不含私產平房)應由持有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所承擔的設計項目,應與證書核準的設計能力相符,否則不予受理。對300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過9米的單層建筑,可由有一定實踐經驗和設計能力的人承擔,但需經主管局基建部門審核同意。

工程項目如需幾個設計單位承擔設計時,應由一個設計單位負責總承包。總承包單位必須對工程總圖和全部設計匯總負責。

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了貫徹 *** 中央、國務院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暫行辦法的批復,按照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的要求,加強城市建設工程的管理,制止違章用地、違章建設,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城市規劃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北京地區進行各項城市建設工程,都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執行規劃管理的規定。第三條 凡在北京地區進行下列城市建設工程的單位,均須持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國家或地方建設計劃的有關文件,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市規劃審查批準,發給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征地、用地;發給建設工程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1)機關、團體、部隊、城市企事業單位(包括國營農場等)和這些單位與農村集體所有制單位聯合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的城市建設工程;

(2)在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市區范圍內和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以及其它特定地區內的農村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工程。這些建設工程也視同城市建設工程。

本項所列的各類區域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劃定。市區規劃和各類區域規劃范圍以外地區的農村建設管理辦法另定。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建設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翻建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公用設施、市政管線、鐵路、地下鐵道、道路、橋梁、公園、城市綠地、行道樹、河湖水系、水源井、圍墻和其它構筑物等。第五條 本辦法第三條所列的城市建設工程,如系臨時建設工程或需臨時使用土地,亦須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臨時建設工程和臨時用地應嚴加控制。第六條 居住在城鎮內的個人進行建設工程,亦須報經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準。第七條 節約土地是我國的國策。各項城市建設工程都必須十分注意合理使用和節約建設用地。第八條 城市各項建設工程須由取得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設計,設計單位對自己所設計的工程的質量和安全負責。建設單位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許可證,須報送設計方案的主要圖紙和說明。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核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對未領得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城市建設工程,不準施工。

城市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編制竣工圖的有關規定編制竣工圖,報送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第九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

各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在市規劃局的業務指導下,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本區、縣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市建設用地和城市建設工程的審批第十條 城市建設用地按下述規定進行審批:

(1)各項城市建設工程,需要使用耕地的,均由市規劃局審查,報經市人民 *** 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其中遠郊區、縣所屬單位的城市建設工程使用耕地的,經市人民 *** 批準后,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各項城市建設工程使用非耕地,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其中遠郊區、縣所屬各單位的建設工程使用非耕地累計面積不超過十五畝的,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建設單位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方可辦理征地、用地。

(2)近郊市區規劃范圍內農村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用地,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城市建設總體規劃規定的郊區的城鎮、工礦區、文物保護區、風景游覽區、水源保護區等規劃范圍內及其它特定地區內農村的鄉鎮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新農村、新集鎮的建設用地,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征得市規劃局同意,報區、縣人民 *** 批準后,核發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用地如系耕地,尚須事先征得市農村土地主管部門的同意。

(3)建設單位領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建設用地超過兩年尚未使用的,建設用地許可證即行失效,該項建設用地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另行安排使用。第十一條 臨時用地按下述規定進行審批:

(1)城區、近郊區的臨時用地和遠郊一個單位累計面積超過十五畝的臨時用地,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核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2)遠郊一個單位累計面積不超過十五畝的臨時用地,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報經區、縣人民 *** 批準后,核發臨時用地許可證。

(3)在臨時用地上,不得興建永久性和半永久性建設工程。臨時用地期限不超過兩年。期滿時應由用地單位負責交回。因故到期不能交回的,必須在期滿前兩個月重新履行報批手續。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延期使用。

(4)期滿的臨時用地,用地單位應無條件拆除臨時用地上的一切設施,交出用地并恢復其原有使用性質。

成都市城市規劃編制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審批行為和調整,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通知》、《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從事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等規劃的編制、審批和調整,均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符合規劃編制資質、資格管理要求,明確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并將城市設計理念貫穿于城市規劃各階段。

規劃編制、設計成果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一般由規劃文本、規劃圖紙、附件三部分組成。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和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二)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護和改善城鄉生態環境;

(三)節約利用土地資源、水資源和其它自然資源;

(四)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民族和地方特色;

(五)符合自然災害防治和交通、消防、人民防空建設的要求;

(六)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和發展速度,完善城市功能,優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結構,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第五條 城市規劃實行行政審查與專家審查相結合。專家審查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與會專家二分之一以上表決同意視為通過。

城市總體規劃,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第六條 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分區規劃、專業規劃和重要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面向社會大眾組織不少于15天的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調整,審批前必須進行公示或聽證。第七條 城市規劃依法實行分級審批。本市各級城市規劃審批機構應在收到審批申請(報告)后4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審批事項,但規劃調整不受此工作時限限制。第八條 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批準后需報送備案的,應在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下列材料的備案報送工作:

(一)批復文件;

(二)規劃文本或調整方案;

(三)規劃圖紙。

規劃編制組織主體應通過本地區主要新聞媒體、 *** 部門網站或公共場所,及時將已獲批準的城市規劃及調整方案向社會公布,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區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江河流域規劃相銜接,彼此協調。第十條 各級人民 *** 應把城市規劃編制經費納入本級公共財政預算,予以保證。第二章 總體規劃和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審批第十一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編制區(縣)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改為編制分區規劃,各建制鎮的規模、等級、職能等總體規劃層次內容納入分區規劃。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所在縣(市)人民 *** 組織編制;該區域其他建制鎮總體規劃的編制,由縣(市)人民 *** 統一組織,鎮人民 *** 具體負責。

國家級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的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編制。第十二條 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市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市人民 ***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

本市城市規劃區以外縣(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總體規劃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縣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示和縣級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經專家審查后,由縣(市)人民 *** 提請所在縣(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該區域其它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縣(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當地有關部門行政審查后,由鎮人民 *** 提請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同意。

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組織編制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開發區主管機構組織專家審查、公示和行政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