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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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 *** 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 *** 、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 *** 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 *** 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 ***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 *** 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歷史

自20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公眾參與在西方社會中成為城市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封閉的計劃經濟開始向開放的市場經濟轉型,城市規劃需對各種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因而需要建立磋商機制。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越來越重視生活的環境和質量,參與意識不斷增強。在這種背景下,公眾參與城市規劃的概念開始從西方國家引入到我國規劃界。近年來,公眾參與城市規劃開始成為規劃界普遍關注和討論的問題。張萍(2000)從城市規劃法修改及機構設置上論述了規劃決策和監督的公眾參與民主性。陳錦富(2000)論述了我國公眾參與的城市規劃制度改革框架,包括中間機構設立、城市規劃部門編制與決策權的分離、對規劃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侯麗(1999)則提出應該加強公眾參與,轉變角色,改革規劃行政體制。然而這些多是對我國城市規劃制度、體制方面的探討,關于我國城市規劃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操作 *** 的研究則較為缺乏。與國外成熟的公眾參與體系相比,我國的公眾參與狀況不論是組織的形式上,參與的深度上,還是參與的程序上都是初級的(戴月,2000)。孫施文(2002)也指出我國城市規劃的公眾參與只是在局部的范圍內,在特定的層次上有一些零星嘗試,在制度和實踐整體上則尚未全面推行。本文在借鑒歐美公眾參與規劃經驗的基礎上,探討我國公眾參與的具體形式和改進措施。

城鄉規劃師的考試大綱?

2022年度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沿用《全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4版)和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規劃局《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規劃局關于增補注冊城鄉規劃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內容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的函》中附件所列內容。以下是大綱節選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

《城市規劃原理》作為一門理論性考試科目,內容是關于城市與城市發展的知識,城鄉規劃學科知識,城鄉規劃體系知識,城市用地與空間布局形成的知識,城鄉規劃編制的知識,城鄉規劃實施的知識。本科目考試的目的是:考核應試人員所具備的城鄉規劃理論知識的狀況,包括對城市發展及城市規劃學科的基礎理論,對城鄉規劃制定、編制、實施等有關的專業理論的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了解、熟悉、掌握程度。

1城市與城市發展

1.1城市與鄉村

1.1.1掌握城市和鄉村的基本特征

1.1.2熟悉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我國城鄉社會經濟的特點

1.2城市的形成與發展規律

1.2.1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了解城市形成和發展的主要動因

1.2.2熟悉城市發展的階段及其差異

1.2.3熟悉城市空間環境演進的基本規律及主要影響因素

1.3城鎮化及其發展

1.3.1熟悉城鎮化的含義

1.3.2熟悉城鎮化發展的基本特征

1.3.3熟悉我國城鎮化發展的歷程及當前狀況

1.4城市發展與區域、經濟社會及資源環境的關系

1.4.1熟悉城市發展與區域發展的關系

1.4.2熟悉城市發展與經濟發展的關系

1.4.3熟悉城市發展與社會發展的關系

1.4.4熟悉城市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

2.城市規劃的發展及主要理論與實踐

2.1國外城市與城市規劃理論

2.1.1了解歐洲古代社會和政治體制下城市的典型格局

2.1.2了解現代城市規劃產生的歷史背景

2.1.3熟悉現代城市規劃的早期思想

2.1.4熟悉現代城市規劃主要理論發展

2.2中國城市與城市規劃的發展

2.2.1了解中國古代社會和政治體制下城市的典型格局

2.2.2了解中國近代城市發展背景與主要規劃實踐

2.2.3熟悉我國現代城市規劃思想和發展歷程

2.3當代城市規劃的理論探索和實踐

2.3.1了解當代城市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和趨勢

2.3.2熟悉當代城市規劃的主要理論或理念

2.3.3熟悉當代城市規劃的重要實踐

3.城鄉規劃體系

3.1城鄉規劃的內涵

3.1.1掌握城鄉規劃的概念

3.1.2熟悉現代城鄉規劃的基本特點與構成

3.1.3熟悉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

3.1.4熟悉規劃師的角色與地位

3.2我國城鄉規劃體系

3.2.1熟悉我國城鄉規劃法規體系的構成

3.2.2熟悉我國城鄉規劃行政體系的構成

3.2.3熟悉我國城鄉規劃工作體系的構成

3.3城鄉規劃的制定

3.3.1掌握制定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

3.3.2熟悉制定城鄉規劃的基本程序

3.3.3掌握城鄉規劃編制的層次及其相互關系

3.3.4熟悉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眾參與

哈爾濱市城鄉規劃條例

之一章 總 則之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 *** 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 *** 按照規定權限或者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 ***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相關工作。第四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管理。

規劃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單獨編制鎮、鄉、村莊規劃,納入城市規劃;規劃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納入鎮規劃;其他鎮、鄉、村莊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鎮、鄉、村莊規劃。

各類城鎮新區、開發區、產業集聚區、功能園區、工礦區等應當統一納入城市規劃、鎮規劃。

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納入城鄉規劃,實施規劃管理。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應當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和環境因素,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加強城鄉水網體系、城鄉傳統風貌的保護,優先發展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增加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層建筑。第六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符合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的要求。

市、縣(市)和鄉、鎮人民 *** 應當制定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組織實施,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 *** 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實現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應當使用城市統一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基礎測繪資料。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城市、鎮的總體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上報審批:

(一)哈爾濱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省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 *** 組織編制,經市人民 *** 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 *** 審批;

(三)縣人民 *** 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 *** 組織編制,報市人民 *** 審批;

(四)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 *** 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 *** 報市人民 *** 審批;隸屬于縣(市)的,報縣(市)人民 *** 審批。第十一條 城市、鎮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 *** 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 *** 研究處理。報送審批時,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的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各類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銜接。

專項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 *** 審批。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涉及城鄉規劃的行業規劃時,應當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意見。

公眾參與為什么是城市規劃中的重要過程

公眾參與城市規劃之提倡由來已久。而且,近年來在我國城市規劃工作中無論是公眾參與的呼聲,還是實際參與程度都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同理想中的公眾需求目標相比仍相差甚遠。為什么要提倡公眾參與規劃?一方面是由城市規劃工作本身的性質、目標和價值取向所決定。另一個方面則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和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和完善,城市規劃作為 *** "有形的手"—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客觀的外部新環境、新要求和新內涵所注定。城市規劃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扮演何種角色、起著何種作用客觀上都決定了作為城市公共利益代表的城市規劃必須反映公眾民意、體現公眾利益、并切保公共利得到充分實現。而且,這種要求將隨著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而逐步強化。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 *** 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 *** 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 *** 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 *** 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 *** 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 *** 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 *** 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 *** 組織下,充分吸取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 *** 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 *** 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 *** 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