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林地保護管理規定(2004)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林地保護管理,維護生態安全,提高林地資源利用率,鞏固和發展植樹造林綠化成果,確保森林覆蓋率穩定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林地,是指林業用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 *** 規劃的宜林地。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林地保護、管理和利用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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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綠化用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青島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 市、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職權負責對轄區內的林地實施保護、管理和監督。第五條 計劃、城建、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物價、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鐵路、農業、水利、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林地的保護管理。第六條 市、區(市)人民 *** 依法實行林地權屬登記制度,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登記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林地權屬登記的具體工作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需要變更林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更換林權證。第二章 保護與占用征用第七條 市、區(市)人民 *** 應當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計劃、規劃、國土資源、農業、水利等部門共同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第八條 禁止下列行為:(一)違法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沙、采土;(二)在幼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砍柴、放牧;(三)違反技術規程采種、掘根、剝樹皮及修枝;(四)林區野外用火、燃放鞭炮、燒紙、設置墓地;(五)毀壞和擅自移動為林業服務的標志;(六)其他毀壞林地、林木的行為。第九條 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林區,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

自然保護區的建立,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有審批權的機關批準。

經批準建立的自然保護區,由所在區(市)人民 *** 設立界樁、界標。

自然保護區的林地禁止改作他用。自然保護區內的林木嚴禁進行生產性采伐。進行撫育間伐和次生林改造的,必須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 使用林地單位必須依法履行保護林地及其資源的義務。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與林地使用單位簽訂林地保護協議,明確保護責任。第十一條 勘查、開采礦藏和進行工程建設等活動,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照國家規定標準納稅并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領取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用地單位憑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建設用地申請。第十二條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由所在區(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臨時占用防護林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和臨時占用10公頃以上其他林地的,由市和區(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報批。

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不得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按規定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臨時占用林地單位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臨時占用林地同意書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到國土資源及有關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第十三條 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市、區(市)人民 ***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權限審批;修筑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林地征占用和建設用地手續。第十四條 占用、征用林地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用地單位應當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同時提供下列材料:(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二)項目批準文件;(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權證書等權屬證明材料;(四)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五)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單位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協議。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用地單位提出的申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或審批意見。需要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的,應逐級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后,將全部材料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或審批;經審核不予同意或批準的,應當在《使用林地申請表》上明確記載不同意的理由,并在10日內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用地單位。

林業勘察設計丙級資質的規定中關于人員的規定

沒有權限要求的,只是需求方及其他需求方需求甲乙丙丁認定級別就可以,一般來說是要求甲、乙級。我們就是甲、乙級別紙質。

云南省林業廳的政策法規

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之一章總則

之一條為規范林權抵押貸款發放和管理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維護信貸雙方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合法權益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有效防范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云南實際;制定《云南銀行業林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 *** 》(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林權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是指林權權利人不轉移林權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權處分的林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林權抵押的林權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地的使用權。

本辦法所稱林權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權處分的林權作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的行為。

第三條在云南省轄內開展林權抵押貸款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遵循產權清晰,登記規范,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林權抵押貸款的貸款對象是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農戶、個體經營戶、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組織。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其貸款用途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具備清償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貸款對象為法人組織的借款人的以下條件進行盡職調查:

(一)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情

況;

(二)從事的生產經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信貸政策等規

定;

(三)從事的生產經營正常且有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用于林業項目投資資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資其他

項目資本金比率應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五)有規范的財務制度;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具有按時還本付息的能力;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抵押范圍

第八條申請辦理林權抵押貸款時;借款人需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交林權證正本原件,無林權證的不得辦理林權報押貸款。

第九條下列林權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所有權及使用權;

(二)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

(三)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林地使用權;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具體抵押的范圍由抵押人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書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條下列林權不得抵押:

(一)生態公益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未經依法辦理林權登記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農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除外);

(四)屬于國防林、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和自然保護區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五)特種用途林中的母樹林、實驗林、環境保護林、風景

林;

(六)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第十一條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的林權進行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決議和林權所在地鄉(鎮)人民 *** 同意抵押的書面證明;以共有林權抵押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意見書。

第十二條以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報林業主管部門等審批機關批準;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林權抵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提交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決定書,公司、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用國家無償劃撥森林資源資產申請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先辦理相關森林、林水所有權、使用權及林地使用權的 *** 手續,抵押人作為最終受讓人獲得上述三權,并經登記過戶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條已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林權抵押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將已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原件提交銀行業金融機構保管,雙方向林業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實施林木采伐時須事先征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森林、林木等森林資源資產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必須同時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要求抵押人對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辦理森林災害保險;抵押期間保險受益人應通過協議形式 *** 給貸款銀行用于抵償貸款。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銀行貸款申請及相關資料;

(二)貸款審查;

(三)評估;

(四)簽訂借款合同;

(五)辦理林權抵押登記;

(六)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申請貸款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申請書;

(二)身份證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

效證件;企業或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貸

款卡》、《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林權證;

(四)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包括:林地類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積、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等;

(六)抵押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擔保的,應出具第三人擔保意向函等相關文件資料;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提供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結合林權報押貸款特點,優化審貸程序,簡化審批手續,對符合條件的客戶可實行綜合投信;隨用隨貸,周轉使用。

第五章貸款風險管理

第二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林權抵押貸款的特點,規定貸款審批各個環節的操作規則和標準要求,做到貸前實地查看、準確測定,貨時審貸分離、獨立審批;貸后現場檢查、跟蹤記錄,切實有效防范林權抵押貸款風險。

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林權抵押貸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盡職調查、問責、免責等制度,對林權抵押貸款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合規性檢查和稽核,建立考核問貴機制。

第二十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落實貸后抵押物的管理責任人;履行貸后管理責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設定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切實保證抵押資產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已作貸款抵押的林權建立資產抵押檔案,定期與林權抵押登記部門進行核對;保證抵押權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廣為單位建立林權抵押貸款登記臺帳,對貸款適時監測,做好貸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蹤記錄。

第二十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資金支付應根據具體貸款用途,按相關規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貸資金被挪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貸款發放過程中發現借款人信用下降等異常風險因素,可根據合同約定停止或收回貸款;借款人出現風險或違約及抵押物出現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采取補救控制風險措施。

第六章貸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條林權抵押貸款適用于從事與林業相關的生產經 營和產業開發,農業及其他生產、生活等各種合法領域的資金需要。

第二十六條林權抵押貸款的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

林權抵押消稱取不得超過抵押人擁有的林權林權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政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上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170)中的相關規定,根據借款人的風險狀況和貸款項目合理確定林權抵押貸款利率。

第七章林權評估

第二十八條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應對抵押林權進行評估。評估采取銀行評估和委托林業評估中介機構評估兩種方式。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貸款項目,應委托具有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格的機構進行評估;

貸款金額在100萬元以下至30萬元的貸款項目,可委托林業部門管理的具有丙級以上(含丙級)資質的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林業科研教學單位提供評估咨詢服務,出具評估咨詢報告。也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價值需獲得抵押人認可。

貸款金額在30萬元(含30萬元)以下的 *** 項目;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參照當地林權交易市場近期成交價;自行評估或與借款人共同商議確定抵押資產價值。

第二十丸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通過參考評估價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合理確定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率。林權抵押率更高不超過評估價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記

第三十條申請林權抵押貸款的抵押林權需經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正式登記手續,并由林權登記部門出具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抵押借款合同后。應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資料向底地縣級以上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一)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法人證書或個人身份證;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權證及林權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見書;

(五)擬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關資料;

(六)擬抵押森林資源資產需評估的,還應提供評估報告;

(七)林權登記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條林權登記部門在受理登記申請材料后,經審核對符合抵押物登記條件的;應在5日內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發放 《林權抵押登記證)}。對不符合抵押登記條件的,應及時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第三十三條受更被抵押物種類、數額或者抵押往保范圍的,抵押權人應要求抵押雙方共同持變更合同、《林權抵押登記證》和其他證明文件,向林權登記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林權登記部門審查核實后給予辦理變更登記。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同意延長報押期限的,雙方應當在抵押合同期滿之前1個月內;向原登記部門申請辦理續期登記。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或者借款人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向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做出以下明確規定:

(一)已依法辦理登記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不得重復申請辦理抵押登記。

(二)報押申請人故意隱瞞抵押物已報押登記的事實,提供虛假材料重復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抵押申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抵押物處置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后;確實無力清償債 務的,抵押權人有依法對抵押物的處置權。抵押權人在處置抵押 的林權時,可以采取協商、拍賣、變賣等方式進行。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處置變現,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權抵押期間繼續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維護其森林資源資產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按照抵押合同的規定監督、檢查報押林權的管理情況;林權登記部門對已經辦理抵押手續的森林資源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抵押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中應明確規定:

林權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流轉或進行林木采伐等。

林權登記部門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采伐審批部門不得批準或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等。

第三十九條各級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條辦法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云南銀監局、云南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2022-04-13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資格認證

? ? ? ?為加強行業自律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提高林業、草原調查規劃設計技術水平及成果質量,從事森林資源、生態狀況等領域調查規劃設計及監測評價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 A 級、甲 B 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 10 年。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 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 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 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 5 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符合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條件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甲 A 級資質,其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他的只能申請甲 B 級資質: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 20 年。

(二)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80 人。

(三)近 5 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規定的 7 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 5 年。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 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 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人員不少于 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 10%。

(四)近 5 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5 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二)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 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 10%。

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按要求準備單位資格申請表、單位證明材料、人員證明材料、業績證明材料等相關材料,向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申報。

林業規劃設計業務有哪些

規劃設計業務方面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一)、在有關司局的指導下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承擔編制全國性、流域性、跨地區的林業發展規劃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林業產業規劃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然保護區及野生動植物保護、森林公署建設規劃林業設計資質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山區、沙區及林業綜合開發規劃及有關專題調研、論證,并負責規劃實施的檢查和技術管理工作。

(二)、承擔國家大中型森林資源保護工程、荒漠化治理工程、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建設工程、商品林建設工程等的規劃設計、工程監理、質量檢查、竣工驗收及效益評估工作。

(三)、承擔外資貸款、援款、中外合資林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及營造林部分)的建議書、可研報告編制并負責項目技術咨詢及技術管理工作。

(四)、承擔報局審批的林業工程建設項目(資源環境保護和營造林工程部分)的咨詢評估工作。

(五)、組織編制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林業測繪、林業工程咨詢等方面的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定額。

(六)、承擔局山區綜合開發處的工作。

擴展資料:

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丙級和丁級。甲級資質分為甲A級、甲B級兩個檔次。資質證書由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核發,并加蓋中國林業工程建設協會印章。

持有甲、乙、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除外)。國有森工企業林業局內設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持證單位,僅限于本企業施業區范圍內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持有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只能在所在單位或者所在縣內承擔營造林設計與驗收、采伐作業設計與驗收、簡易經營方案編制等直接為林農或者基層林業單位服務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1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3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40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符合甲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條件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申請甲A級資質,其他的只能申請甲B級資質: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不少于20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50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80人。

(四)近5年內主持或者獨立承擔第七條第?

(五)款規定的7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應不少于5年。

(二)注冊資金不低于1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四)專職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的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80%,其中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五)近5年內主持或獨立承擔下列5個類別以上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業務。

丙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金不低于50萬元(事業單位除外)。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專業設備。

(三)林業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相關技術人員不少于50%,聘用專職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不多于10%。

丁級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林業(學)相近專業學歷,并從事過林業調查或作業設計工作的人員3人以上。初次申請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只能從丁級或者丙級資質開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家林業局調查設計院

百度百科-林業技術

百度百科-森林規劃設計